什么样的书(不可不毁):明朝的图书检查制度如何定义*书禁**?

一四四二年三月(明正统七年二月),国子监祭酒李时勉(明永乐二年进士)上书皇帝,称自己对于目前那些「假托怪异之事,饰以无根之言」的作品,于市井坊间流传泛滥的忧心。他特地举出一部名为《剪灯新话》的怪诞、情*小说色**作为例证。 这部小说的序言作于一三七八年(明洪武十一年),并且于一四二零年(明永乐十八年)重新刊行。不巧,很可能是因为有国子监学生在读这部小说,使得李时勉见到该书的抄本,这使他相当不悦,李时勉并未清楚说明这部小说犯忌之处何在,只是含胡指出该书内容的不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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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勉(1374-1450),官至国子监祭酒,禁《剪灯新话》

令他更为忧心困扰的,看来并不是这部小说本身,而是小说的读者群,因为他描述说:「至于经生儒士,多舍正学不讲,日夜记忆以资谈论。」在李时勉看来,这绝非受过高等教育的文人学士所应有之举,他还悲观的想像,事态如再这样发展下去,将会产生骨牌连锁效应:「若不严禁,恐邪说异端,日新月盛,惑乱人心。」 李时勉(1374-1450),官至国子监祭酒,禁《剪灯新话》。究竟什么才算是「邪说异端」?而一位学者在被认为偏离「正学」之前,又有什么样的门坎限制,能够对其发挥拦阻作用呢?对此,李时勉没有详细的解释,而我所过目关于十四、十五世纪书籍检查的奏折,也同样语焉不详。从儒门正宗的严肃观点来看,李时勉想必会觉得自己这番主张其理自明、无须多加解释;然而正如我在别处地方曾经讨论过,儒家思想当中并没有*压打**轻佻、标新立异主张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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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也不是所有的书籍都承载了正道,宋儒程颐曾经针对和他同时代的若干十一世纪著述发出警告,认为不好的作品足以「损道」,浪费时间去读这些著作,将会荒废学业;可是,儒家士大夫并没有因此更进一步,赞同国家应取缔这些书籍。倘若阅读使「道」有损,错在读者,而不在书籍;如果读者的偏差需要被矫正,责任在其师长,而不在国家。 可是,此时某些明代的官员却想把国家给拉进来,动用国家的资源来追查那些他们认定有问题的书籍。李时勉正是如此,他要求礼部,训令派驻各省的御史去搜缴《剪灯新话》:「有印卖及藏习者,问罪如律。」从两层意义上来说,李时勉的这项要求显得极不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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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代并没有合适的国家监察机制执行这类任务,由于现有体制内欠缺反映、回报此种事项的程序,各省官员们在不能确定自己努力办理此事是否能获得回馈、甚或得到朝廷的重视之时,还能够带着热情来执行此项任务,着实让人怀疑。因此,当皇帝的阁臣将李时勉的奏折发交礼部讨论时,礼部尚书的回复意见就带着一种小心和审慎,认为这样的训令「切理可行」。但是,这道训令发出之后发生了什么事?在现存的史料记载中并没有交代。 李时勉说「问罪如律」,显然是要藉由诉诸《大明律》来支持自己奏折中的建议,不巧的是,《大明律》实际上并没有图书检查的条款。官员们如果一定要惩治《剪灯新话》的持有人或贩售者,可以在《大明律》里找到两处类似的罪名。头一处出现在「礼律」部分,即禁止民众持有朝廷专用器物,如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历代帝王图象、以及金玉符玺等。该条款十分逗趣的,以朝廷时常出现的循环论证方式,禁止「当禁之书」。这种循环论证说明,如果不是《大明律》的制定者当初有意将这类罪名模糊化,就是更为简单的表明,该条款的适用性是不言可喻的,因为皇权的神圣与正当性是无论如何都不得冒犯的。既然天象向来总是潜在地与政权合法性相连接(在欧洲也是一样),任何解读这些天象的途径管道,诸如占星器物、天文图盘等,都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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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一直要到1740年《大清律》修订之时,印刷、商业流通等问题才正式跃上台面。法律细则中明确地举出「刊刻」(出版者)、「传播」(散布者)、「坊肆」(贩售者)和「刻印」(印刷者)等字眼。当朝廷准备要查禁某一部书籍时,上述与这部书籍相关的人等,就可能会遭到惩处。法律条文的更动,总是远远落后于社会变迁的脚步,甚至还落在法律实践的后面。对于那些想要动用国家力量取缔违禁图书的人,他们注意到印刷所引来的问题,应该不需要花上四个世纪的时间。当李时勉在奏折上主张按照《大明律》对那些「印卖及藏习」书籍者「问罪如律」时,显然已经对商业印刷造成的问题有所认知。《大明律》的制定者并未提到印书者及贩售者,但是李时勉却提到了,很可能正是由于那部1420年版《剪灯新话》带来的冲击,促使李时勉寻求以国家力量作为出面介入干涉的适当机构,从国子监学生手中,将这部小说收缴过来。

什么样的书(不可不毁):明朝的图书检查制度如何定义*书禁**?

印刷技术的发达,使得原本不该接触如《剪灯新话》这样小说的人们,读到此类著作的机会大增。除了取缔学生手上的这种小说之外,还必须做一件事情,不多不少,就是那件事情。《焚书》与《藏书》明代图书检查最为知名的事例,莫过于言官张问达弹劾素有争议的思想家李贽(1527-1602),并导致后者自杀一案;此案经常被后世学者引用,作为明代实施图书检查制度的证据。1644年之后的学者,经常评论这个案例,他们赞扬张问达的攻击,认为这是对于明代思想误入歧途的一次公正审判,同时还将李贽当作是早于他之前即发生的明代道德崩溃之代罪羔羊,而明末的道德沦丧,最终造成国家的土崩瓦解。

在他们看来,李贽的著作有部分已经危害到中国文化的存续命脉,因此禁毁他的著作,并不是滥用国家权力之举。然而在另一方面,年龄只较李贽略为年轻一些的那个世代,尽管对李贽在北京所遭受到的待遇感到惊骇,却仍然拒绝向随之而来的图书检查服软低头。李贽在1570年代时开始有系统的批判儒家权威思想,当时他是一小群知识分子讲学结社当中的成员,这群人以南京为主要活动场所,锐意思索德行以及儒佛合一的可能性。李贽从*场官**退下来之后,逐渐开始怀疑以外在标准建立内心绝对道德判断的可能性。在他看来,所谓真理,并不是登载于儒家经典上的那些文字;人唯有透过良知内省,才能够求得真理。此后,李贽逐渐和之前往来的友人疏远,并且在1588年(明万历十六年)落发为僧。 不过他并未正式出家,而是以儒佛合一的居士身份度过余生。在一场论战过后,李贽终究还是被迫离开他位于湖广北部的暂时栖身处。1602年(明万历三十年)四月,当张问达(卒于1625年)上书弹劾李贽之时,后者正住在北京近郊(通州)、亦友亦徒的马经纶(1589年进士)处。在张问达向李贽提出的诸多指控当中,其中有一项,认为李贽的著作将会对年轻世代造成危害。

从1590年起,李贽就勤于将所着的文章、读书笔记和书信刻印刊行,并且广为传播流通,他为这些著作取了两个颇具煽动性的书名──《焚书》与《藏书》。张问达请求将这些著作如同其书名那样付之一炬。 李贽在为自己辩护时,承认「罪人著书甚多」,却辩称其全部著作「于圣教有益无损。」在气氛严酷肃杀的当时,李贽这番自我辩护,太容易被看成是虚诈的狡辩,我们可以从一位当时人的著作中感受到这种气氛。屠隆(154-1605)在其于1600年出版的《格言集》序言中提到,曾有一位友人提出警告,不要任由自己的著作「远播通都」。屠隆决定听从朋友的忠告,表示将著作「姑庋之箧笥」。可见,两年之后将李贽扫入监狱的这股图书检查寒流,同样也曾影响他人;不过李、屠两人仍然敢于公开宣称自己的著作中有若干具争议性的内容,从这一点来看,他们并不认为自己的著作会立即成为朝廷禁毁的对象。或许他们如此宣告,并不是有预感朝廷的图书检查将要降临,而是想要表达一种不受俗世所羁绊的思想自主。

朝廷是否真的认为屠隆和李贽的思想很危险? 张问达在弹劾奏章之中,确实曾谴责李贽对儒家经典与孔子的批判和嘲笑,但是张对李贽批判的重点,在于李的行为,尤其是声称他和门下一位女弟子有不正当关系。这种人身攻击是张问达的弹劾背后带有政治意图的铁证。张的这一指控,涉及李贽门下一位身份特殊的弟子,即名臣梅国桢(1583年进士)孀居之女。当时,梅国桢正与内阁首辅大学士沈一贯(1531-1615)为首的*党**派(背后有宦官支持)发生冲突,而沈一贯正是张问达的政治后台。张问达在听闻李贽准备攻讦沈一贯的传言后,决定先发制人。然而传言并不确实。当时之人都认为李贽只是被牺牲的炮灰,梅国桢才是张问达要攻击的真正对象。人未尝不知此老之不能惑世,未尝不知此老之不能宣淫,提供李贽居停的马经纶,在他自杀之后不久即如此说道:然今日独恝然为此事者,其意不在此老也昭昭着也。

朝廷后来对李贽的判决是暂时处以缓刑,但是责令他将其书籍刻版焚毁。不过判决的诏令留在宫中迟迟未能发下,于是李贽宁可选择自我了结性命,而不愿面临被押解回乡的公然羞辱。历来对于李贽一案的讨论,大多聚焦于李贽思想的实质内容,张问达的弹劾在道德层面是否适切,以及思想冲突所涉及的本质问题。但是学者姜进相当具说服力的论证指出,朝廷之所以*害迫**李贽,并不是因为他的思想犯忌。李贽的各种主张或许引来不少争议,不过如果李贽谨慎地远离京师这一是非之地,通常朝廷不会去注意到他的思想。姜进因此做出结论,使李贽招祸上身的是他种种离经叛道的「异端行径」,非关离经叛道的思想:「正是由于李贽本人现身于京师近郊地区,使得朝廷有了对他采取行动的理由,而不是因为他的著作流传的缘故。」

这一论断很有道理,李贽离经叛道的思想,朝廷可以将其视为他个人的误入歧途,无须动用国家力量加以扑灭;但是我并不认为李贽刊行的著作与他所遭受的指控毫无牵连。试想李贽所撰著作,不但是承载其精神思想的实质载体,同时更是他个人身份的象征,能够将李贽的名声广泛散布到各地。 张问达就相当重视李贽的著作,特别指出李贽「近又刻《藏书》、《焚书》、《卓吾大德》(译按:李贽号卓吾)」之事实,以及「流行海内,惑乱人心」的后果。张问达的建议是这些著作「不可不毁」。如果这起书籍检查的案例实因李贽的行为而起,而非由于思想惹祸,则李贽积极将自己的著作付梓刊行,正也是他的离经叛道行为当中之一环。李贽著作的出版,虽然为他带来声誉,但是却也威胁到某些人的地位,使他们烦恼不安。 尽管张问达请求朝廷销毁李贽的著作,但是在此后的四十余年间,人们还是继续刻印、收藏和流通李贽的作品。若干李贽生前未曾出版的文章,于1618年(明万历四十六年)集结成册,而且直接了当的以《续藏书》为名问世。编纂这部作品者不是别人,正是在南京学术界资望颇高的焦竑(1540-1620)。正如李维桢(1547-1626)在这本书的序言当中所说:「李卓吾先生没,而其遗书盛传。」在其序文之末,李维桢甚至还相当大胆的列举出所有与李贽有关联的著名人士。七年之后,御史王雅量再次请求禁毁李贽的著作,但这一次矛头所指还更进一步,除了李贽的著作,更包括流通散布其书籍的商业网络,要求「不许坊间发卖。」

​官方对此事的反应和上次一样,似乎有些漫不经心,因为就在第二次针对李贽著作的禁令下达十五年后,钱启忠(1628年进士)又发起一场募款活动,欲敦聘宁波一家书坊重刻《李卓吾制义》一书,这本书是李贽以所谓的「八股」或「制义」撰写而成的科举应试模板集。虽然清代末季时,人们对于八股取士迭有批评,但是在晚明,李贽、钱启忠,以及当时知识阶层的其他人士,包括屠隆在内,却都不认为「八股」这种文体有何过错。 朝廷有令禁止李贽著作,钱启忠对此并非不知,因为在他倡议募款重刻李贽著作时,就曾提到「闻先生被逮时,当事者火其书,一切制义之在版者,以坏文体,并禁。」但是对钱启忠来说,此种禁令实在无关紧要,并不能改变他阅读、出版李贽著作的决定。「(卫道人士)甚欲埋其(李贽)名,而不能投其字于水火。」钱启忠如是欣慰的表示。 事实上,朝廷对李贽著作的禁令,在京师之外广受鄙视、嘲弄,这反映出当时的知识分子,都认为此种基于*党**争而起的决策,没有维护赞成的义务,更遑论因而感到恐惧了。 此事还有其他的象征意义,无论国家多么希望将某些书籍从公共领域中移除,只要坊间还继续刊印这些书籍,而读者也愿意购买,朝廷实际上难以阻止这些书籍的流通。从清代乾隆皇帝留下的丰富「*字狱文**」史料,就能清楚看出朝廷失去对民间书籍贸易的掌控,已经到了什么样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