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
捣毁164个“刷单平台”
抓获主要违法犯罪嫌疑人46人
涉及全国8.4万余名“刷手”
涉案流水资金达2.2亿余元

2022年7月,鸡西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 某网络平台以“补单”“兼职”为幌子,招揽本地网民,为电商平台部分商家“刷单” ,进而误导消费者,严重干扰电商平台运营,破坏市场经营秩序,从中获利巨大。
经查, 2021年8月以来,违法犯罪嫌疑人阳某、陈某等人分别在贵州、浙江等地成立公司,在网络上陆续搭建164个“刷单平台”。 平台建成后,将其分包给浙江、江西、江苏等地的其他公司进行推广经营。
一方面,电商平台部分 商家 登录平台后,注册后即可发布“刷单”需求,同时将“刷单”所需费用(包括本金、佣金)充值到平台,“刷单”完成后返回商家本金。
另一方面,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广告、链接,网民登录平台后,先注册成为“刷手”,然后承接平台App分配的“刷单、补单”业务,帮助电商平台部分商家刷取虚假交易,进行虚假评价。待工作完成后,将截图发回平台,待平台审核确认后,将“刷手”垫付的本金与报酬佣金给付 “刷手” 。

2022年8月,专案组在侦查掌握该团伙违法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后,分赴贵州、浙江、江西、江苏等地开展集中统一收网行动,成功打掉相关团伙、公司, 抓获公司负责人、技术开发、网站运营、平台管理、财务会计等主要违法犯罪嫌疑人46人,现场扣押电子设备135个,涉案金额2.2亿余元,8.4万余名“刷手”遍及全国。 彻底摧毁了一条提供刷量控评服务、侵害群众权益的“网络水军”黑灰产业链。
经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阳某、陈某等人均如实供述了为获取高额佣金,在全国招募“网络水军”,在多个电商平台为他人虚假“刷单”冲量的违法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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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行为属于非法经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谤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行为涉嫌触犯《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谤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