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会的定义:
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股东会承担着重要角色,属于公司的意识形成机关。

股东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关于股东会会议种类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需要特别了解的是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
① 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的召集主体为:a.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b.执行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c. 监事会、监事。
注意:上述主体并非均有权直接召集股东会议,召集主体之间存有先后顺序,排位在后的召集主体,只有当其前位召集主体均不召集的情况下,才有权召集。
② 主持:
在完成会议召集工作之后,会议召开当日需要由相应主体开展会议主持工作,这项工作的核心是为了助推会议的顺利进行,比如宣读并推进具体的会议议程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③ 通知
1、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规定召集者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是为了保障其他股东有充足的时间为股东会作准备,保障其经营决策权。
2、从通知到达时开始计算通知时间
3、如未提前15天通知会导致召集程序违法,继而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④ 通知内容
1、 会议通知中应当明确会议事项,可就会议事项另附会议提案
2、 落款处的处理
落款处可由召集人签名加盖公司公章。如是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载明某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加公章,如无公章可以附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表明召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