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国家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山东)

山东明确国家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山东省重点项目土地保障实施方案

鲁网1月8日讯(记者 范金鑫)“标准地”改革是深化土地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标准地”实施提高了工业项目落地效率、有效助推高质量发展。鉴于此,在我省探索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很有必要。

在1月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王桂鹏介绍,所谓的“标准地”,是指对拟出让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实行“标准地”出让,做到拿地即开工。

2020年7月2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1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2020年年底前,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2021年上述重点区域根据当地实际开始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标准地”改革的重点任务:一是开展区域评估:《指导意见》明确了由各市政府组织对节能评价等十几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二是指标体系建设,各地指标体系的制订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订。三是明确承诺履约要求:“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是由市、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企业签订,实际操作中多是园区管委会统一与企业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四是建立履约监管体系:其核心内容是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分别由提出控制指标的各职能部门履约监管职责;项目建成投产后,转为按“亩产效益”评价管理;各地在进行履约监管时不能搞一刀切,要考虑到企业遇到特殊困难和情况时,可以免责或降低企业应受到的惩罚责任。

工作要求中,《指导意见》强调要把推行“标准地”改革与其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叠加综合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来源: 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