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彩礼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引发纠纷,尤其是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双方或其父母对彩礼的返还提出要求或争议。
那么,在法律上,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果应当返还,又应当如何返还?
«——【·案例描述·】——»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12月订婚,并于2020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时,张某向李某及其父母给付了20万元人民币作为彩礼,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如双方离婚,则彩礼不予返还。
结婚后,双方并未同居生活,也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张某因感情不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返还彩礼20万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关于彩礼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且张某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属于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情形,故应当返还彩礼。
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其内容违反了《民法典》第1042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张某彩礼20万元。
«——【·焦点争议·】——»
本案的焦点争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二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关于第一个问题,张某主张应当返还彩礼,理由是双方未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彩礼已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
李某及其父母主张不应当返还彩礼,理由是双方已经结婚登记,彩礼已经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且双方已经约定如离婚则彩礼不予返还。
关于第二个问题,张某主张协议书无效,理由是协议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协议;李某及其父母主张协议书有效,理由是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律师观点·】——»
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范。但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和反对物质交换原则,旨在防止利用婚姻关系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因此,在处理彩礼问题时,要区分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之间的界限。一般来说,如果彩礼数额过高、与当地风俗不符、与双方经济状况不相称、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就有可能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彩礼应当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都是基于公平原则和恢复原状原则而制定的。
如果双方未结婚或未共同生活,则彩礼没有实现其预期的目的和功能;如果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则彩礼与给付人的经济能力不相适应。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返还彩礼,则会使得接受人无故获利,给付人无故损失,损害了公平正义。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且张某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属于《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情形,故应当返还彩礼。
李某及其父母主张彩礼已经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的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所需的财物,无论以何种名义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二)婚后给付;(三)双方约定不返还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在双方结婚且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并未共同生活,故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其内容是约定如双方离婚,则彩礼不予返还。这一约定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意思表示无效。”由此可见,意思自治原则并非绝对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的。
如果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则该意思表示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就属于这种情况,故该协议书无效。
«——【·结语·】——»
综上所述,本案中彩礼应当返还,协议书无效。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对于彩礼问题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指导,即既要尊重民间习俗和意思自治原则,又要防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损害公平正义。

在处理彩礼问题时,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在签订相关协议时,也要注意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