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文件 (ppp项目执行阶段操作绩效考核实例)

一、PPPP绩效考核目的

激励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强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通过政府支出责任与项目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最大程度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质量,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建设期、运营期和移交期的绩效考核。

(一)建设期绩效考核: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相应考核,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限期整改完毕。

(二)运营期绩效考核:运营期绩效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据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按照项目合同以及不同的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时间组织实施,其中政府负有支出责任的项目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按效付费时点要求;年度考核则由项目实施机构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时,依据运营期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组织实施。

(三)移交阶段绩效考核:一般可在项目移交前半年或一年时,由实施机构牵头的政府方代表和项目公司代表组成移交小组,依据移交阶段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相关考核。

三、考核方法

考核应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开展日常与年度综合评价。具体方法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价,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四、指标设定

考核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项目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合同等,并结合项目不同实施阶段的产出需求科学合理设定,应尽可能做到量化、明确、可靠、客观、合理,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一)建设期主要指标:应主要包括资本金和融资到位及其使用、项目实施准备及招投标等报批报建、工程进度管理、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验收、综合管理及其他等。

(二)运营期主要指标:应主要包括项目产出、公司运行管理、资源运用控制、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影响、公众满意度及其他等。

(三)移交阶段主要指标:应主要包括移交清单、移交技术要求、移交时项目设施状况、移交验证、移交过程对运营及其它商务的影响及其他等。

五、考核程序

(一)编制考核方案。编制考核方案时,应首先识别项目所处的实施阶段,并根据该阶段关键要素确定绩效考核目标;其次要根据确定的目标与要求,拟定工作内容、步骤及细节,包括项目绩效考核对象、范围及内容、绩效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方法、工作组织方式、时间节点安排、有关工作要求、考核结果运用机制等。若《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中已设有考核指标,则需要进一步分析、梳理和优化。若绩效考核指标缺失或既有的指标设计存在严重不公平、重大漏洞和问题,则需要重新拟定。

原则上,日常绩效考核指标可因时因需只选择部分关键性指标,而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则应设定相对全面。

(二)做好考前沟通。在考核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就《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方案》与项目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并得到双方认可。若涉及对《项目合同》明显修正或重大变更的需要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进行再谈判并签订《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向项目公司下发绩效考核通知。

(三)组建考核专班。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考核对象、内容及工作量,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依托本单位人员或外聘专家组建绩效考核工作组,工作组成员需涵盖熟悉项目的行业专家、财务或审计专家、绩效管理专家、法律专家等,原则上工作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若绩效考核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则应派人员督促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开展绩效考核。考核工作组应根据确定的绩效考核指标,采取现场勘察、询查、实地检测等手段,归集、核实和分析项目绩效考核基础信息资料,对考核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考核报告》,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且就相关结论向项目公司反馈、沟通和确认。

(五)做好资料报备。在绩效考核完成后的15日内,项目实施机构应将《项目绩效考核报告》报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备案。

六、结果运用

项目实施机构、财政部门应分别通过新闻媒介和PPP信息平台及时公开项目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严格考核结果运用,并建立基于绩效考核结果的政府支出台账,为编制、审查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监测本级财政承受能力、严守财政支出责任10%“红线”提供依据。

(一)对建设期项目:应依据考核结果,结合《项目合同》约定,责令项目公司对缺陷部分进行限期整改,并严格执行工作奖惩和履约保证金扣缴机制。

(二)对运营期项目:一是政府负有支出责任的,应依据考核结果,结合《项目合同》约定,除责令缺陷整改外,应认真做好按效付费工作:由项目公司向实施机构提交资金支付申请和相关资料,实施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应付资金拨付给实施机构或直接拨付给项目公司。二是使用者付费的,应依据考核结果,结合《项目合同》约定,重点关注项目产出与社会公众的满意度之间的差异,强化缺陷整改和对应处罚手段,对长期或多次评议不达标的应依约解除或中止合同。

(三)对移交阶段项目:在考核中,如发现项目公司在移交阶段发生违约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进行移交的,则政府方有权从项目公司提交的移交期履约保函中扣取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