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沂源肇事逃逸 (淄博肇事逃逸)

近日,沂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判了一起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交通肇事逃逸十余年的刑事案件,判决撤销对罪犯王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淄博肇事逃逸,沂源小伙骑摩托肇事逃逸

被告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0月被山东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1月(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货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3时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得知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王某某趁人不备逃逸,先后到广东省、内蒙古等地打工躲避,经公安机关多次抓捕未果。

2021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代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近**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近**属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但王某某仍未到案。

2022年7月25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将被告人王某某上网追逃。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民警看到网上追逃信息后,先后两次给王某某打电话,得知其在外地打工,告知其已被网上追逃,应早日回户籍地投案,王某某答应次日投案。2022年7月26日,王某某打工社区民警在人员核查中发现在逃人员王某某,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对其进行抓捕,驱车一千多公里,终将王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在肇事后逃逸,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电话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逃逸,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近**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近**属谅解,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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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至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处罚要重于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这是每一位驾驶员都应当熟知的法律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部分人心存侥幸而使事态更加严重。如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逃逸14余年,大好的年华都在四处躲藏中度过,最终也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若王某某发生事故后不心存侥幸,及时尽到法律义务、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也许如今的结果就会大不一样。

在此也要提醒广大驾驶员,侥幸心理要不得,平时驾驶车辆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交通肇事后千万不能逃逸,应第一时间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报警接受调查和处罚,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