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购房移民有风险,中介公司是否需要返还资款?

近年来,海外投资和移民大潮随着海外留学、资产配置等一系列因素的推动,不可谓不火热。于是,移民中介与投资人以及海外的项目方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由于对于海外项目方的追索具有较大难度,许多涉外因素加之疫情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影响导致了移民中介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

办案手记|购房移民有风险,中介公司是否需要返还资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对一起 投资移民纠纷案件 作出判决,这已经是该案历经的二审结果,当中历经波折,最终该案获得完胜。

至此,这起复杂的案件,历经近两年之余,终于告一段落。作为本案的移民公司的代理律师,现将案件分享如下:

案情回顾

2013年9月,王小姐与上海一家知名移民公司签订合同,由移民公司代为办理法国非盈利性居留签证,并在法国购买符合移民要求的房产,王小姐认为,移民公司宣传材料中承诺2014年底即可交房,但一直拖延至2019年,房屋建设均未完成,导致王小姐无法取得认购房屋。

王小姐向法国投资移民的项目公司已经支付了35万欧元,王小姐认为移民公司作为居间方损害委托*权人**益,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移民公司退还中介费5万元以及投资款35万欧元。

律师“说”

1.移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移民公司作为居间服务公司,业务范围仅为沟通联络,居间协助,推荐介绍,就其行为状态而言,在其合同约定范围内已经履行了相关服务,移民公司并非房产开发商,亦未收取相关款项,其并非实质审查的主体。同时,根据法律规定,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小姐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移民公司存在主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了虚假的情况,故法院认为移民公司在居间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应认定其报酬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成就。

故王小姐要求移民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本案中王小姐是否存在损失,该损失与移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王小姐已经取得了法国公司的相应股权,名下也拥有了法国房产,其支付的认购款并非去向不明,王小姐以此该笔款项为基础认定实际损失金额,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同。

王小姐与法国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并非移民公司导致,移民公司并非《房屋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的过错方。故法院认为,王小姐认定的实际损失与移民公司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王小姐如坚持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失,可另行主张相应权利。

故,对王小姐要求移民公司赔偿35万欧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最终结果

这期间,代理律师顶着来自各方迫使我方退还中介费和投资款的巨大压力,但不论从法理上,还是纵观案件的整个过程,移民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中介服务,不应再去承担责任,经与当事人沟通,我方在疫情期间整理了大量的证据公证材料,坚持表达了自己的法律论点,法院最终支持我方,案件胜诉。

在海外投资和移民等案件中,面对所有的海外项目,移民中介和投资人们一样,都应该擦亮双眼,做好投资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保护好自身的法律权益,而不是事后的相互扯皮推诿,“签”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