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不仅房地产市场火爆,车企、4S店也是乐开了花,家用汽车日渐普及,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各种各样的汽车购买纠纷接踵而至。
购物时常遇到“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行为,将自己的产品吹的天花乱坠,我们的手机运行永远不会卡顿,我们的蔬菜纯天然无化肥农药,我们的汽车绝对是车厂直供的新车……
当我们遇到类似误导消费者的营销手段时,我们该如何拿起法律*器武**,借此捍卫自己应有的权利呢?

一下以简例做分析:
2007 年 2 月 28 日,原告张某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 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做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 18 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
然而在2017 年 5 月 13 日,张某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进行过维修。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某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17 年 1 月 17 日进行过维修。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某,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某签字的日期为 2017 年 2 月 28 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 1/4 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是该公司保存,张某手中并无此单。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某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实是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遇到此类店大欺客的现象,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这种卖出的货物如同泼出去的水,怎么也不会退货换货的行为,无疑使消费者与卖家本就充满信任危机的关系雪上加霜。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某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某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由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某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某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某的损失。
律师答疑:
1. 消费者购买汽车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购买汽车可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应当至少符合两个要件,一是汽车可以作为生活消费品,二是消费者购买汽车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消费者买车受到欺诈该如何赔偿?
实际生活中,销售者隐瞒真实情况谎称新车,实际向消费者出售二手车或维修过的车是常见的汽车消费欺诈纠纷。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对受到消费欺诈的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加大,更有利于约束销售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从什么时候开始,商家利用消费者薄弱的法律常识,成为谋利的手段。顾客本应享受却屡遭蒙蔽。所谓术业有专攻,自古就有状师(律师)捍卫公平正义。所以遇到纠纷不要慌,玄博律师愿成为你手中的利剑,为你披荆斩棘,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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