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被告人鲍某、张某、连某甲
经事先商量
决定以某投资公司、某融资担保公司
需要资金为由
在社会上通过口口相传
按照约2%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1年至2015年间
被告人鲍某、张某、连某乙、连某甲
通过向鄢某、雷某等125名被害人出具
《理财投资协议书》《借款协议书》等形式

并允诺给予月利率为2%的回报、
按季度或半年结算支付一次利息的手段
向上述125名被害人吸收资金

经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专项审计

被告人鲍某、张某、连某乙、连某甲
向上述125名被害人吸收资金
总计人民币4550万元
(之后向上述被害人返还本息总计人民币2997.62011万元,尚余人民币1552.37899万元未归还)

另,2011年至2014年间
被告人鲍某以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为由
以个人名义允诺给予月息2%-3%的回报
并出具借条的手段

分别向被害人张某、吴某
吸收资金人民币1300万元、700万元
(之后分别向被害人归还人民币660万元、
499万元,尚余人民币总计841万元未归还)

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严厉惩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
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其进行了规定。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有几个典型的“关键词”

而在受理的案件中
不难发现,该罪的案件有下面这些特征
-
以有好的投资项目为名,吸引投资,如房地产开发、连锁店等;
-
广发宣传,在人口密集地区采用发传单、投放电子显示屏广告、开宣讲会、招商会、投资会等形式开展宣传;
-
高额利息为诱饵,存款月利率1.2%-2%,甚至更高,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
针对的对象大多是老年人,因为老年人鉴别能力相对较低,并且手中有闲钱。
受害群体广泛
几乎覆盖社会各阶层
影响了社会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
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
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投资有风险,一定要提高分辨能力,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千万要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若有理财需要,请选择合法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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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王青山 黄小霞
编辑 | 侯宗荣 严 彬 万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