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我们一般容易想到的是狭义概念,即从字面上理解,而刑法中有一类犯罪被归为扰乱公共秩序罪。
其中包括妨害公务类的犯罪(比如*警袭**)、关于证件、印章类的犯罪(比如伪造身份证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些大众认知里的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比如聚众斗殴)等等。
一、常见的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包括很多罪名,今天来看几个常见的此类犯罪:

(一)招摇撞骗罪,乍一听这个罪名可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但其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骗钱或者骗感情。
实践中这种情况屡次发生,在一部纪录片《守护解放西4》中有一集专门讲的是这个犯罪,一男子冒充警察欺骗受害者感情和钱财,这个行为构成了典型的招摇撞骗罪。
因为本罪保护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大众心里的形象,所以无论欺骗钱财、感情、待遇等都可能构成本罪。
(二)聚众斗殴罪,这也是群众耳熟能详的一个罪名,容易与本罪混淆的是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是指斗殴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目的互相进行攻击,并且对于对方对于自己的伤害都默示承认。而故意伤害罪中只有一方有伤害的故意,另一方没有伤害的意图,如果只是防守可构成正当防卫。
(三)寻衅滋事罪,本罪包括的行为比较广泛,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小混混行为”,包括随便对别人进行殴打、辱骂、半路拦截等行为。
情节恶劣的,还包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拿走他人财物等行为,这些行为当然都是违法,但要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召集一群人结果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本罪要求必须是有组织的群众聚集,如果是群众自发“看热闹”,比如围观跳楼,就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五)高空抛物罪,这个“高空”要求不高,两层楼左右就算是高空。并且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向下扔东西,如果是物品过失掉落就不构成本罪。
二、案例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典型的行为之一是“医闹”:
被告李某的儿子因为醉酒被送到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等四名被告为了给医院施加压力,叫来了五十多个人到医院各个地方赖着不走,并且影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天上午情况愈演愈烈,四名被告与公安人员产生了肢体上的冲突,通过推搡等方式妨害公务,用医院的公共椅子堵住过道,拍摄视频发到网上,还搬来了危险物品:汽油、煤气罐。
第三天,四名被告堵住了医院的公共区域道路,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并且伴有辱骂、肢体冲突、向自己身上浇汽油等极端手段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当日三名被告被公安人员带离现场,其中一名被告逃走,但后来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其四人各自具有的减轻、加重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至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四名被告在医院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即致使医院无法从事正常的医疗事业。
三、重难点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第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方式有很多,并不仅仅是指用*力暴**手段扰乱社会秩序,而妨害公务罪的方法仅限于以*力暴**、威胁方法。
第二,二者妨害对象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的是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而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的公务。

第三,对于行为对象的数量要求也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聚众”,也就是多人进行的犯罪,而妨害公务罪可以由一人构成。
四、总结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完全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并且根据不同的具体行为构成不同的犯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类犯罪范围广泛,这更有利于惩罚犯罪分子、警告有此类想法的人。
公共场所秩序、安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目无法纪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这也给群众吃了一颗“定心丸”,不用时时刻刻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对于治安管理增强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