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恶势力判决案例 (对涉黑案件侦查方案范本)

今天,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指导案例,其中,对于“软*力暴**”涉黑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筛选出的统一的指导案例,非常值得我们深度挖一下。

按照以往我对“软*力暴**”涉黑案件的理解,仅从犯罪行为方面入手,认为黑恶势力软*力暴**的具体表现是:

1、通过长期或者集中的滋扰、纠缠等行为,对被害人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影响的方式,向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迫使被害人顺从其意志;

2、通过有组织、群体性的行为,在公共场所针对被害人多次实施聚众造势、哄闹、纠缠等行为,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压力,迫使被害人顺从其意志;

3、通过对物*力暴**的方式,以不伤害受害人身体健康为前提,向被害人施加压力,致使被害人顺从其意志。

现在看来,我的这个认识还是很片面的。从最高院这一次公布的这个案例来看,其对这种软*力暴**黑社会犯罪的特征,又归纳了新的较为全面的认定标准。我从中做了一个笔记,供大家参考。

第一,组织特征。这种“软*力暴**”黑恶势力的犯罪组织,通常有四个特征,一是该犯罪组织的成长轨迹明确,二是该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组织意图明确,三是该犯罪组织的层级结构明确,四是该犯罪组织的行为规则明确,组织成员均接受并认同出资后按比例记公账分利、*债讨**时替组织出头等行为规则。

这种犯罪组织,从最初成立到发展壮大,有着明显的轨迹可循。该组织一般通过开设*场赌**、放高利贷封等方式聚敛非法财富,在非法获利过程中,通常会以滋扰纠缠、打砸恐吓、出场摆势、言语威胁、围堵拦截等“软*力暴**”方式为惯常行为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形成固定的管理机构,和非常严格的利益分配机制。

并最终发展成有一定规模,人员基本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层次分明的犯罪组织。

第二,经济特征。这类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就是以敛财为目的。但它的特征是一是快速敛财,二是该犯罪组织本身能提供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通常就是一种“以黑养黑”的循环模式。

首先以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又利用其所积累的非法财富,支持为组织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行为特征。这种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手段以“软*力暴**”为主,并体现出明显的组织化特点,通常采用多人出场摆势、分工配合,并以“硬*力暴**”为依托,实施多种“软*力暴**”*债讨**等违法犯罪活动,软硬*力暴**行为交织,“软*力暴**”可随时向“硬*力暴**”转化。

第四,社会危害性。这种犯罪行为,一般都是长期存在,涉及面广,由于犯罪分子采取“软*力暴**”的方式,通常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正常生活,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一些基层机关的工作秩序等都会带来严重的影响。而且,其过程中又夹杂着一些其他社会现象,导致社会风气败坏,降低群众对一些部门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这种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又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恶势力犯罪集团。

最后,还要说明一点的是,这种犯罪组织不一定有“保护伞”,但其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和不安全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市场经济秩序。

涉黑案提前介入典型案例,对涉黑案件侦查方案范本

附一: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力暴**、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力暴**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力暴**或以*力暴**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力暴**、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力暴**、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附二:指导案例的基本案情以及其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裁判结果

(一)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被告人龚某、刘某在江苏省常熟市从事开设*场赌**、高利放贷活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杂人员,逐渐积累经济实力。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龚某、刘某组织被告人马某等五人,形成了以被告人龚某、刘某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于2015年4月实施了首次有组织犯罪。2016年下半年、2017年8月梁某、崔某先后加入该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被告人龚某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某为该组织的领导者,被告人马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后加入的被告人崔某、梁某等人为一般成员。

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龚某、刘某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被告人马某等人受龚、刘某的指派开设*场赌**牟取利益,并在*场赌**内抽取“庄风款”“放水”、记账,按照被告人龚某、刘某的指派为*债讨**而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

该组织为规避侦查,强化管理,维护自身利益,逐步形成了“红钱按比例分配”“放贷本息如实上报,不得做手脚”等不成文的规约,对成员的行动进行约束。

该犯罪组织还建立奖惩制度,*债讨**积极者予以奖励,*债讨**不积极者予以训斥。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场赌**、高利放贷等违法手段聚敛资产,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且该组织以非法聚敛的财产,又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善后”,如购买GPS等装备、赔付因*债讨**而砸坏的物品,以及支付被刑事拘留后聘请律师的费用。

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以*力暴**、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场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长期实施多种“软*力暴**”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江苏省常熟市及周边地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自2013年成立至2018年被捣毁,该组织通过开设*场赌**非法获利的金额仅查实的就达人民币300余万元。在上述被告人处搜查到放贷借条金额高达人民币4000余万元,资金流水达到人民币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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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罪名

那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为寻求建立稳定犯罪组织,牟取高额非法利益而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哪些罪名呢?

1、开设*场赌**罪

2015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龚某、刘某、马某、等多次伙同他人在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辛庄镇等地开设*场赌**,仅查明的非法获利就达人民币300余万元。

2、寻衅滋事罪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龚某、刘某伙同其他被告人,在江苏省常熟市原虞山镇、梅李镇、辛庄镇等多地,发放年息84%-360%的高利贷,并为索要所谓“利息”,有组织地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采取拦截、辱骂、言语威胁、砸玻璃、在被害人住所喷漆、拉横幅等方式进行滋事,共计56起120余次。

3、非法拘禁罪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龚某、刘某、马某等人在江苏省常熟市等多地,为索要高利贷等目的非法拘禁他人10起,其中对部分被害人实施辱骂、泼水、打砸物品等行为。

4、强迫交易罪。

2013年3月,被告人龚某向胡某某发放高利贷,张某某担保。为索要高利贷本金及利息,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后,被告人龚某强迫被害人张某某到王某某家提供家政服务长达一年有余,被告人龚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500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刘某、王某向陈某某发放高利贷,陶某某担保。在多次进行滋事后,被告人王某、刘某强迫被害人陶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到被告人住处提供约定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的家政服务共计80余次。

5、敲诈勒索罪

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3起,以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安装GPS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高出实际出借资金的借条并制造相应的资金走账流水,通过拖走车辆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并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5.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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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结果

如此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最终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苏0581刑初1121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龚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所犯开设*场赌**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认定被告人刘某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所犯开设*场赌**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一审宣判后,龚某、刘某等人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了原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与人民群众利益冲突的犯罪行为,终将会被绳之以法,奉劝犯罪分子,趁早收起贪婪的欲望,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