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通过“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
请问,我的医保卡能给我女儿挂号看病吗?
市医疗保障局回复如下:
您好,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同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推进落实,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目前,根据《大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庆医保规〔2020〕8号)的规定,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
1.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治疗或购药费用;
2.住院的个人负担自费费用;
3.健康体检费用;
4.购买“准字号”药品、“械字号”零售价在1000元以下的医疗器械、“消字号”消杀用品等费用;
5.购买流行性感冒、狂犬病、甲型和乙型病毒性肝炎等二类疫苗及注射用丙种球蛋白等疫苗的费用;
6.治疗和控制近视、远视、斜视、弱视、散光等疾病发生的费用(不包括配镜费用);
7.挂号费;
8.口腔矫形、口腔修复和洁牙费用。
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问题,需年底前省政府出台实施办法后,各地市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