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部门真的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吗?
2023年3月3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十一点提到“ 严禁变相用工。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部分媒体将其解读为“机关事业单位严禁变相用工,严禁劳务派遣”。其实不然,类似这样的解读是对《通知》的误读,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
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方式以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为主。
但我国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编制实行严格管理,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按照精简原则予以确定,禁止擅自增编、超编用人以及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所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数是非常有限的,实际上很难满足正常工作需求。编制少与工作多之间的矛盾越往基层越明显。
许多地方政府的机关事业单位为了解决人少事多的问题,想了很多办法。这些办法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直接方式,即增人,如招用劳动合同工(临时工)、雇员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等。这类做法通过直接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在不增编的前提下达到增加人手的目的。第二类是间接方式,即减事,如购买社会服务、劳务外包等。这类做法通过将机关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间接达到增加人手的目的。但无论是直接方式还是间接方式,都殊途同归,都是为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需求。
综上,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用工需求的手段很多,政府购买服务只是其中一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采用这些手段,国家也没有禁止。
以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为例,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都是合法的用工形式,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从《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可知,除了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典型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样可以,同样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财政部《通知》基于政府购买服务并非直接增人的性质和“包事不包人”的原则,才明令禁止变相用工,严禁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这些要求只是重复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第5项的规定,且只是针对政府购买服务提出的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他用工形式没有强制约束力。
对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机关事业单位仍可以继续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但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获批的用工总量,且不得将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但要指出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劳动者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后,直接受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是由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根据《民法典》和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机关事业单位均需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存在一定的用工风险。对于用工需求量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可考虑选择采购窗口服务、治安管理辅助服务,用劳务外包的方式来规避劳务派遣产生的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