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2020年第3号文件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税收居民境外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什么是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
下列九项所得为境外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如何确定境外所得收入?
1、发生地在海外(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
2、使用地在海外(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
3、支付方在海外(稿酬所得;股息、利息、分红所得;偶然所得);
4、财产所在地(财产转让所得);
境外收入所得申报是什么?
申报时间
应当在取得所得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申报地点

抵免凭证
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纳税凭证
2、纳税人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可以同时凭境外所得税申报表(或境外纳税主体确认的完税通知书)和相应的银行完税证明办理境外所得抵免
抵免时限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未办理抵税手续,并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证明和申报境外所得抵税的,可以追溯至境外所得的纳税年度,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此外,根据联合公告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
1、境外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与境内综合所得额相结合计算;
2、境外居民个人的营业收入,应当与境内营业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境外居民个人的营业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损失,不抵减境内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营业收入弥补;
3、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附带所得(以下简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国内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另行计算。

在处理重复征税方面,公告还作出规定,明确境外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根据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法规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抵免限额内从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公式如下:
“该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内部分)”,对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公告还根据在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支付的情况,对在境外工作的居民个人和中国政府、中国企事业单位的外籍人员的境外所得的税收待遇作出了明确说明。
从这个角度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中个人境外所得税申报政策的出台,也意味着我国税收居民境外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上已经开始。如上所述,境外所得税申报主体为中国税务居民,并确定税务居民身份。
一些纳税人可能还会问,如果不申报海外收入,会发生什么?首先,这是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逐步加强对*税偷***税漏**的征管,具体如下:
1、未按时纳税申报和报送资料: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税收管理法第62条)。
2、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界定为*税偷**。
纳税人*税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管理法第63条)。
3、不进行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收管理法第64条)。
4、追缴期限:*税偷**、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对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骗税的,不受三年追缴期限的限制。
5、共同处罚:按规定纳入个人税收抵免管理,相关部门实行共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