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在河东新区开洗、修车场需要具备这些条件,注意这些问题

即日起,在河东新区开洗、修车场需要具备这些条件,注意这些问题

即日起,在河东新区开洗、修车场需要具备这些条件,注意这些问题

为加强和规范新区车辆清洗和维修行业的管理,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8月16日,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将《河东新区机动车洗、修车场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管委会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即日起,在河东新区开洗、修车场需要具备这些条件,注意这些问题

河东新区机动车洗、修车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东新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清洗和维修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部《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T71-201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739-2014)《遂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遂交综[201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东新区内机动车清洗、维修场的选址、初审、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洗、修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及维修设施设备和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和维修业务的场所。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车辆。

第四条河东辖区内机动车洗、修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和符合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选址布局如下(见附件一):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道路交叉口以及交通拥挤路段不得设立洗、修车场,以减少清洗和维修车辆对局部交通的影响。

(二)风景名胜和*物文**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以及景观道路两侧(包括“一路一园”:五彩缤纷路景观带与观音文化园区域内)不得设置洗、修车场。

(三)在居民区范围内且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上、下楼层或左、右、前、后墙壁)原则上不得设置洗、修车场;由于存在噪音、油污、扬尘等因素,若确需设置洗、修车场的,需取得周边住户同意方可设置。

(四)城市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不得设置洗、修车场。

(五)中心城区内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项目规划设置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车泊位总数在600个以上;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总数在600个以上的,可在停车场内设置机动车洗车场

(六)其他依法禁止的区域不予审批洗、修车场,不符合的要依法取缔。

第五条 设置洗、修车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洗、修车场选址符合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满足洗、修车用电、用水、污水处理、污水排放,且污水必须要排放至城市污水管网;配备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及维修设施设备。

(三)洗车场具备4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办公、堆放杂物等场地除外),并有不少于30㎡的待洗车辆临停场地;修车场面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739-2014)执行且不影响道路通行。

(四)洗车场具备4.5m×1.5 m×1.5 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五)经营场地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六)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办洗、修车场的申报、办理程序:

(一)洗、修车场业主向河东交运分局递交开办申请书。

(二)河东交运分局在收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船山区交通运输局、河东规划分局、执法分局、河东市政局等部门对申请设置洗、修车场的地点进行现场踏勘,并在《河东新区洗、修车场选址联审意见书》(见附件二)上签署意见。

(三)申请开办洗、修车场的单位或个人须绘制详尽的洗、修车污水排放管网图,并报新区市政局审核和备案。

(四)开办单位或个人应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应的环保手续

(五)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在收到《河东新区洗、修车场选址联审意见书》和收齐其他*证办**资料后,按规定办理洗、修车行业的相应手续。

(六)洗、修车场开办单位或个人在证照办理齐全并在洗、修车场装饰、装修和污水排放管网施工完毕后,报请河东交运分局组织船山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市政局、新区城市执法分局对洗、修车场场地及配备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美容及维修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及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洗、修车场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道路洗、修车作业。

(二)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晾晒、吊挂有碍市容、影响城市观瞻的物品。

(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五)损坏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

(六)洗、修车造成污水横流、污染路面。

第八条 洗、修车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定期对其清污(淤)。洗车废水必须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未经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洗、修车污水。

第九条依法开办的洗、修车场点,须严格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或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强制车辆清洗。

第十条 洗、修车场点应在场内标明服务举报电话,场内指示标志要齐全、醒目,洗、修车工具和设施要摆放整齐,洗、修车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一条 河东新区洗、修车场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河东新区交运分局是新区洗、修车场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河东规划分局、河东市政局、河东执法分局、船山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在新区开办洗、修车场地点进行选址踏勘,并根据各部门踏勘情况及时向开办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负责对已审批的洗、修车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报请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二)河东规划分局负责审核洗、修车场选址是否符合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

(三)河东市政局负责审核洗、修车场选址是否能将污水排放至城市污水管网内;负责对设置不合格的沉砂池、淤塞管网、损坏市政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

(四)河东执法分局负责对城区内洗、修车场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乱搭乱建、污水排放、噪音扰民、乱吊乱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

(五)河东工商分局负责对新区内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洗、修车经营活动的洗、修车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

(六)河东经济发展局负责对新区内洗、修车场的洗修用水进行监督,禁止开采地下水。

(七)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三中队负责检查新区内洗、修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规范设置。对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修车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河东交运分局、河东执法分局、河东工商分局、河东规划分局、河东市政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新区洗、修车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洗、修车场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新区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报请上级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负有洗、修车场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洗车场建设和车辆清洗、维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洗、修车场,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对未取得工商、交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手续且不符合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需要以及建场条件而开办的洗、修车场,不得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河东交运分局、河东工商分局、河东执法分局、河东市政局、河东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或报请上级部门依据相应的职责依法查处。

(二)对未取得工商、交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手续但符合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需要以及建场条件的洗、修车场督促限期补办有关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

(三)对已取得工商、交运、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手续,但不符合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需要以及建场条件的洗、修车场,经营期满后,不得提供同意选址的意见;若在经营期内发生城市规划调整或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需另行选址经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