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抗辩被前妻胁迫写下欠条,法院如何认定?

前妻一纸状书将前夫告上法庭

不是因为离婚纠纷

也不是婚后财产纠纷

而是主张前夫支付在一张欠条上

写下的“补偿款”

前夫抗辩被前妻胁迫写下欠条,法院如何认定?

有前夫亲笔签字欠条

案情看似非常简单明了

可到了庭审之时

前夫抗辩: 欠条是被胁迫下出具!

前夫抗辩被前妻胁迫写下欠条,法院如何认定?

“胁迫”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被胁迫签下的欠条效力如何?

该案中前夫的 抗辩主张

会获得法院支持吗?

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小美与大强感情破裂,遂协议离婚。双方原已协议好婚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并约定由大强支付小美30万元补偿款。但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大强不肯签署补偿条款,只是作出口头承诺。

前夫抗辩被前妻胁迫写下欠条,法院如何认定?

离婚后,小美经济状况不佳且补偿款迟迟未到,遂找到大强协商,希望其履行当时的口头承诺。大强因此出具欠条,其上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补偿小美20万元。特立此条,并同意同年12月31日前完成支付。”

前夫抗辩被前妻胁迫写下欠条,法院如何认定?

然而,大强一直拒不承认所作承诺及欠条,也未支付欠条所载明的补偿款项。故小美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被告大强辩称:

在与孩子见面时,原告小美擅自将孩子带至外地,并每天威胁称拿不到钱就不放孩子。在接回孩子当日,我们约好在机场候机楼见面,当时原告携带两男士胁迫我写下欠条,否则将带走孩子,从此互不相见。

大强认为,在受胁迫情况下出具的欠条不应受法律保护,并提交了行程记录、报警回执、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庭审中,小美称是因为太希望跟孩子一起共度暑假,所以才直接将孩子带到了外地。另外,大强是自愿签下欠条,并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要挟一事。

法院裁决

大强的抗辩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法定情形: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和显失公平。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相应情形下要行使撤销权,必须要采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

那么,大强的抗辩主张能否被法院采纳?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对其受胁迫的抗辩主张进行举证并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所以,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原告存在以损害其合法权益为要挟、使其产生恐惧而无法拒绝原告要求从而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胁迫行为,且使法*能官**够排除合理怀疑并确信胁迫行为的存在。

但在本案中,被告的举证并未能直接证实原告存在胁迫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且法官对胁迫行为存在的可能性还持有以下合理怀疑:双方系在机场进行协商,原告在协商前已带走由被告抚养的子女,如原告胁迫被告,被告有条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事后亦可通过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撤销该欠条,但被告均未实施上述行为。

前夫抗辩被前妻胁迫写下欠条,法院如何认定?

此外,双方曾存在夫妻关系,通过补偿的方式解决双方离婚后的相关事宜并不违背常理。被告的举证未能使法官排除上述合理怀疑,故一审判决支持了被告大强应向原告小美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强不服判决

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其上诉请求未被支持

前夫抗辩被前妻胁迫写下欠条,法院如何认定?

在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权利义务失衡状态。为了维护民事主体平等自由的意志、维持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平衡,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在受欺诈、受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下行使撤销权。但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以及经济秩序的稳定性,避免权利的滥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受欺诈、胁迫等待证事实的举证需达到前述事实存在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较高证明标准。

另外,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将会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 在一定期间内 行使且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一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地变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