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谢某某在普安县地瓜镇自家耕地内种植*粟罂**1875株。2022年3月16日,谢某某被普安县公安局地瓜派出所查获,派出所民警对谢某某种植的*粟罂**进行清点并铲除。

2022年8月1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种植*品毒**原植物罪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粟罂**而非法种植,种植187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种植*品毒**原植物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普法:*粟罂**别乱种,一株也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粟罂**、*麻大**等*品毒**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粟罂**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品毒**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粟罂**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品毒**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粟罂**或者其他*品毒**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粟罂**等*品毒**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粟罂**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品毒**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粟罂**等*品毒**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粟罂**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