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为了看一个知名专家,提前预约、排长队、花高价,结果进了诊室,却发现坐在那里的不是你想看的专家,而是一个年轻医生?你会怎么想?你会怎么做?
最近,湖南长沙市泰和医院就被曝出这样的丑闻。一位病人在该院挂了脊柱外科王某军教授的专家号,却被一个年轻医生代诊。当病人质疑时,医院工作人员称王教授正在急诊做手术。但病人不信,再次去暗访时,发现王教授根本不在医院,而是回家了。


这是一起典型的医院“忽悠”病人的事件。医院打着知名专家的旗号,卖着高价的专家号,却让其他人代为坐诊。这不仅损害了病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专家的声誉和医院的信誉。
那么,这种情况为什么会发生?背后有什么利益驱动?又该如何避免和维权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事件回顾
6月15日,微信公众号“衣者褚”发文《病人就诊被忽悠:医院卖着专家号 让年轻医生代诊》,详细描述了自己和朋友在泰和医院看病的经历。
文章称,5月中旬,作者的朋友小M突然腰疼,在家卧床数日后仍不见好转,于是在朋友的推荐下去了长沙泰和医院。这是一家民营的三级医院,听朋友介绍,该院脊柱外科的主任医师王某军教授不错,可以去找他看看。
5月17日下午,小M去泰和医院现场挂了王某军教授、主任医师的号,挂号费35元。挂号窗口的电子屏上,也反复显示王某军教授是脊柱外科当日唯一坐诊的专家。
但作者发现,坐诊的并不是王某军而是其同科室年轻医生,并且该医生是在患方追问下才承认自己不是王某军。经询问,医院工作人员称王某军临时去急诊做手术去了。


作者质疑:该医院明知王某军教授不在,打着知名专家的牌子卖号但安排其他人代为坐诊,是否合规?该院副主任医师的挂号费是25元、住院医师的挂号费是6元,王某军教授不在门诊让其他年轻医生代为接诊,但仍然以王教授的名义收取35元的挂号费是否合规?医院明确公示王某军教授全天门诊,也在卖他的专家号,但他不在医院值班,这是否符合执业医师的职业操守?医院可以允许知名专家这么任性,这是不是对病人不负责任?
作者表示,为了核实王某军教授是否真的在急诊做手术,他又去了急诊科。结果发现,王某军教授根本不在急诊,而是已经回家了。作者认为,这是医院故意欺骗病人,打着专家的名号忽悠病人。
15日午间,泰和医院主要负责人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医院正在调查,待原因出来后再作处理。
16日,“衣者褚”再次发文《泰和医院道歉,我还有几句心里话要说》,称有几个意想不到:
第一个意想不到,“医院的第一反应居然是投诉我侵权,说我没有证据证明文中写的‘卖专家号但让年轻医生代诊’这个事实。”
第二个没想到是,下午该医院就发来了包含道歉的书面说明,反应很快。书面说明中称:
“经核实,2023年5月17日下午您在我院脊柱外科挂了王文军教授的号源后,在门诊接诊时确实由其他同科室医生代为接诊。对此我们深表歉意,并向您表示诚挚的道歉。同时我们也向王文军教授表示歉意。我们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个没想到的是,王某军教授主动联系了作者,坦率承认了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和他作为医院骨科负责人应承担相当责任。
事件分析
从这起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
医院卖专家号让年轻医生代诊,涉嫌欺骗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其基本情况,并提供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真实、有效、完整的信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表示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如果病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因为信赖王某军教授的专业水平而选择挂他的专家号,并且没有得到事先告知和同意就被其他人代诊,那么就可以认定医院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病人能够证明自己因为医院卖专家号让年轻医生代诊而受到了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那么就可以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证明医院有过错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因此,如果病人能够证明医院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那么就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
在本案中,医院卖专家号让年轻医生代诊,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规定:“执业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执业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执业证书。”同时,如果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也属于过错行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
医院卖专家号让年轻医生代诊是一种欺骗消费者和侵害患者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消费者和患者,我们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及时取证、投诉、诉讼,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医疗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