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
一把勺子、一双筷子、一个饭碗,小小餐饮具关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健康权益。餐饮具作为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器具,是防止“病从口入”、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关键环节。确保消费者用上洁净、卫生、符合国家标准的餐饮具,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委托清洗消毒餐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为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守住餐饮具卫生这一食品安全第一道关口。现就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餐饮单位要加强内部培训和管理,落实“三个到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到位;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设备维护到位;清洗消毒保洁过程控制、管理到位。健全餐饮具洗消保洁管理制度,完善洗消保备设施,规范洗消保洁行为,确保做到餐饮具清洗消毒有制度、有设施、有措施、有人员、有管理、有记录,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推广物理消毒。
鼓励使用物理消毒方式(蒸煮、热风、红外线等),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单位食堂等就餐人数较多的单位推荐洗碗机清洗,消毒设备容量要与餐饮具用量规模相适应,并做到定期清洗、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运转情况;鼓励学校食堂等餐具相对统一且风险等级较高的单位以消毒柜代替保洁柜,减少交叉污染。
三、严格遵守自行消毒操作规范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采用化学消毒的,应采购和使用获证企业生产的洗涤剂、消毒剂,并留存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洗涤剂、消毒剂购进、使用及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宜沥干、烘干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使用抹布擦干的,抹布应专用,并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三、规范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不具备自行清洗消毒餐饮具条件的餐饮单位,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具有合法资质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并查验其资质、合格证明。落实留存餐饮具采购凭证,并如实记录台账;索要、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证明等,督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四、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
各餐饮单位要公开承诺提供合格的餐饮具。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公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自消毒餐饮具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消毒柜信息、清洗消毒记录、检验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