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份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在预拌混凝土行业流传开,这份裁定书可以说带来一股“凉风”。因为,某预拌混凝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建华和实验室主任刘伟都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分别被判了八年和七年。

根据文书的载明,案情大体如下:
某预拌混凝土公司自2018年开始向“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供应混凝土,2019年5月,湘荣公司及监理单位发现多处砼梁开裂。后由相关机构按照每层抽取一组芯样的原则,取构件中心部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剪力墙混凝土强度仍然不符合设计要求。
后,某检测有限公司作出《混凝土强度偏低原因司法委托鉴定报告》,根据测试分析结果等综合分析,部分楼层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等级。
后经过统计,该公司生产、销售建设使用的混凝土数量共计2012.5立方米,销售金额共计1033295元。

经过审理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混凝土公司生产不合格混凝土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33295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代建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伟作为公司实验室主任,系直接责任人,代建华、刘伟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情况下,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预拌混凝土也属于产品的范围。
作为实验室主任的刘伟为什么会构罪?
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刘伟没有把好“原料关”。 刘伟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原材料检测和产品质量检验;
二是刘伟没有把好“检测关”。 刘伟仅凭个人经验调整生产配比,并在未进行试块和原材料检测的情况下,于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上编写合格数据。即混凝土在出厂时,是否合格自己都不清楚。
代建华为什么会构罪?
一是代建华没有做好“制止”工作。 在明知所使用的原材料不合格,仍同意掺入混凝土生产原材料中生产混凝土产品
二是代建华没有做好“配齐”工作。 没有配齐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未对实验室进行规范管理。
通过上述, 法定代表人代建华构罪的主要原因是未履行管理职责;实验室主任刘伟构罪的主要原因是在生产过程存在过错。
混凝土公司需要紧绷“国标弦”。 一切生产和管理按法依标进行即可,如后期混凝土还出现开裂等情况的,则极有可能属于施工方的问题,与混凝土公司无关。 因为,混凝土属于半成品(过程产品),其必须与建筑施工方密切配合,按规范浇注、振捣、养护后才能成为成品。而决定混凝土的强度,不能排除受施工、养护等环节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从生产源头可以证实自己生产的混凝土符合相关标准的,是合格产品的,则无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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