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定康巴赫商业诋毁侵权 300万赔偿款会强制执行吗?

今年6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康巴赫商业诋毁苏泊尔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康巴赫商标持有方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成立,应赔偿苏泊尔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此外应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删除相关平台上的内容,并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康巴赫官网、康巴赫新浪官方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羊城晚报》上刊登声明等。

但如今已过去整整一个月有余,有网友发现,依然未见康巴赫一方根据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的内容,做出停止侵权和消除影响的相关动作。

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定康巴赫商业诋毁侵权300万赔偿款会强制执行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康巴赫一方,将恐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后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对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

这个起家自浙江金华武义县的网红锅具品牌,近年来借着互联网电商的东风声名鹊起,但近段时间深陷于产品质量门、“德国血统”虚假宣传等品牌丑闻,此次是否会被强制执行,又会为品牌本身进一步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正在引发厨具行业上下以及广大消费者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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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缘起:一则“致谢”广告引发的波澜

不少人都记得,2019年10月21日,《羊城晚报》整版刊登了一则大字报式的“致谢”广告,广告文案称“苏白尔:感谢你,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言下之意直指知名家电厨具品牌苏泊尔涉嫌专利侵权。

同时,这则广告内文还直接附上了相关技术专利号以及二维码链接,可跳转至康巴赫“蜂窝不粘锅专利技术维权声明”网页,声明中称“我公司发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粘专利技术并仿造、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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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一经刊登,引发行业内外巨大波澜。康巴赫商标持有方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下简称“巴赫公司”)旋即发函广邀媒体在2019年10月23日下午2点参加“见证原创”新闻发布会。

同期,康巴赫新浪官方微博所主持的#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等话题在社交平台迅速发酵,多名微博大V参与转发,引起网友热议;巴赫公司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也同步发布了大量“维权”相关文章。据法院调查,仅半个月时间(截至2019年11月5日),#康巴赫的反击#微博话题页的阅读次数,已达到1.3亿。

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定康巴赫商业诋毁侵权300万赔偿款会强制执行吗?

2019年10月22日下午,苏泊尔以巴赫公司涉嫌诋毁商誉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经杭州中院审查后在24小时内做出裁定,在巴赫公司邀约媒体举办发布会前送达。2019年11月21日,苏泊尔公司正式起诉,认为巴赫公司发布的大量信息已构成商业诋毁,索赔1500万元。

>>闹剧?专利无效、侵权驳回

巴赫公司和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康公司”)同注册于浙江金华武义县,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据法院调查,巴赫公司和中康公司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康巴赫”商标,经他人转让获得了“一种不锈钢或复合钢的不粘锅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但是,已有案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巴赫公司提交专利权利要求1中“利用‘雕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以及引用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2无效,但在权利要求1中利用“化学蚀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有效。案外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去年9月,法院对这一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认为巴赫公司提交专利中认为利用“化学蚀刻方法”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判决撤销知识产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在案外人行政诉讼期间,巴赫公司还曾同时起诉苏泊尔旗下多家公司侵害其专利权,在专利争议尘埃落定后,被法院一并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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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康巴赫应赔偿损失、停止侵权

针对苏泊尔诉巴赫公司商业诋毁案,杭州中院一审认为,巴赫公司在各平台发布内容的核心是苏泊尔侵害其专利权,但发布信息时,并无任何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认定苏泊尔构成对巴赫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巴赫公司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苏泊尔实施了相应专利方法生产蜂窝不粘锅,也不能确定苏泊尔公司产品的具体制造方法。为此,一审时,法院认定巴赫公司发布的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误导性信息,对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结合苏泊尔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考虑巴赫公司实施商业诋毁所投入的成本和给苏泊尔公司造成的损失,法院一审判决巴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相应平台刊登声明,为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苏泊尔和巴赫公司均提出上诉。至今年6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巴赫公司商业诋毁成立,判决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立即删除相关平台上的内容,应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康巴赫官网、康巴赫的新浪官方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羊城晚报》上刊登声明,为苏泊尔消除影响,并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巴赫公司的各项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截至稿件发布时,巴赫公司仍未在上述平台刊登声明,也无证据显示巴赫公司已向苏泊尔支付赔偿金额。如权利人提出申请,巴赫公司恐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