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巴彦淖尔市一养生馆售卖保健品竟没有日期...

以案释法

2019年3月20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某养生馆进行检查,在该养生馆内发现6瓶未注明生产日期的保健食品(CLA牌共轭亚油酸软胶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保健食品;罚款10000元。

【以案释法】巴彦淖尔市一养生馆售卖保健品竟没有日期...

律师解读

对于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保健品可能会产生的法律问题,内蒙古*法大**扬律师事务所钱婷律师、杨东奇律师对案例进行法律解读。

一、保健品属于药品还是食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更加注重养生保健,购买保健品成为很多消费者的重要选择。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国家实行严格的注册管理制度,保健食品自带一顶小蓝帽。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中对保健食品的定义是: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保健品最终的划分范围仍然是食品。从该标准可以了解到,保健品的生产要求与食品行业标准一致,不同的是,保健食品需要通过卫生部的审查认证,或者资格证书。

二、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某养生馆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保健食品;罚款1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近年来,保健品市场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高发区,有的打着各种社会组织和消费维权的旗号,诱使消费者落入“连环骗”的圈套,这些都要求消费者要掌握起码的辨识商品真伪的能力,而且还应当做到掌握基本消费维权知识,购买保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应当选择正规商家,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并妥善保留购买小票,主动索要发票,保存在线交易记录等必要的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为此,*法大**扬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选购保健品,科学消费不盲从。

若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期间存在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和帮助,可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与律师联系,我们会第一时间联系您,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内蒙古*法大**扬律师事务所防疫期间联系方式:

胡蔚豪主任:13500688968

刘 倩 茹 :18647818880

钱婷律师:13296978117

杨东奇律师:18604789126

来源:法治巴彦淖尔

【以案释法】巴彦淖尔市一养生馆售卖保健品竟没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