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一)对中央与民族地方权力关系的改革——三条道路
寻求民族同化是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始终坚持的治蒙政策,尽管遭到了内蒙古社会各阶层的一致反对,但清廷、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始终将贯彻民族同化政策视为解决北疆危机的圭臬,最终也无一例外地遭受了失败的命运。
中国传统的治边政策是“华夷之辨”“羁縻统治”“因俗而治”,清代仍然传承这一策略,亦得二百年北疆安宁。清末之后,清廷忌惮北疆危机,遂将治蒙政策从“因俗而治”调整为“内地化”,以移民实边、放垦蒙地和广设州县、蚕食盟旗推进内蒙古的内地化进程,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也是从这两个方面实施民族同化。
(1)在经济上,移民实边、放垦蒙地。清廷在内蒙古的放垦分东部和西部,分别展开。因卓索图盟、昭乌达盟到清末时基本上被垦劈完毕,东部主要在哲里木盟进行,而哲里木盟的放垦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垦务机构进行统筹安排,主要由东三省将军、巡抚和各旗王公分别进行,基本上没有受到蒙古王公的反对,西部则由贻谷统一实施。清末西部放垦土地共计约10万余顷,东部哲、昭两盟及依克明安公属地放垦共计约360万余垧另1.6万余顷。
放垦蒙地,不仅直接威胁到蒙汉农牧民的生计,而且损害到蒙古王公和汉族地主、地商的利益,因而遇到了各方面的阻力,封建王公、农牧民甚至汉族移民都强烈地反对这一政策。封建王公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积极支持;其二是抗拒——清廷政治压迫——屈服,如乌兰察布盟六旗札萨克、协理台吉等联名呈文极力抗拒放垦;其三是武装斗争——清廷军事*压镇**——失败,如准格尔旗台吉丹丕尔发动武装激烈抗垦。农牧民则普遍反对放垦,如乌审旗农牧民发动了独贵龙运动抵抗放垦,哲里木盟陶克陶胡领导的武装抗争长达四年,表现了普通农牧民的力量。
清廷则用劝惩互用、刚柔并举的两套手法来迫使人们。对于抗垦斗争,清廷以武装强垦和武装*压镇**来对付,几乎每一个旗的垦务章程都有一项专门派兵驻防的规定,以保证垦丈的进行。
北洋政府先后颁布了《禁止私放蒙荒通则》《垦辟蒙荒奖励办法》,以一禁一奖的方式开始了其贪婪荒价的放垦运动。其放垦数量之巨远超清末,仅察哈尔而言,从民国初年至1932年总计丈放各项地二十万七千八百多顷,是清末整个西盟放垦土地10万余顷的两倍;放垦的范围之广亦远超清末,仍以察哈尔放垦为例,至1934年察哈尔右翼已完全成为垦殖区域,左翼亦大半劈为农田。
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筹备移民殖边办法》、《移民垦殖案》、《蒙古农业计划案》、《蒙古垦植计划案》和《移民实边案》,以践行国父孙中山遗愿之名而肆意放垦。
(2)在政治上,广设州县、蚕食盟旗。清末放垦过程中,清廷先威逼各蒙旗报效放垦地段,在放垦地段招徕民人开垦,然后设立州县,或者是直接在报效放垦地段设立州县,由州县负责招徕民人开垦。清廷新设立3道3府2州13县10厅,分辖于奉天、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五省。尽管广设州县,但当朝臣奏议设立行省时,蒙古各部纷纷反对,如乌里雅苏台将军连顺等奏:“蒙古部落,碍难改设行省。”科布多参赞大臣瑞洵奏:“北路蒙古游牧地方,改设行省有害无利:一曰隔阂、二曰蠹扰、三曰疑惧、四曰苦累。”但未及实施设立行省的计划,清廷就在新政中覆灭。
民国初立,北洋政府曾多次宣慰盟旗以争取内蒙古各盟旗的支持。1912年10月28日第一次哲里木盟十旗王公会议上与会蒙古王公提出了反对意见:承认已放垦之地,但不得再行开垦,并不得设立行省。为了笼络内蒙古王公,北洋政府采取了渐进主义的策略,袁世凯在批示中对改省问题称:“前清未造颇有建议,以至蒙人疑虑。现民国告成,五族一家,凡更张建置大都出自本地人民呈请,政府断无强迫施行之理。”袁世凯稳定政局后,于1914年设立热河特别区、绥远特别区、察哈尔特别区,三个特别区的设立彻底地改变了传统上中央政府与蒙旗的权力关系,为国民政府在内蒙古设立热河省、察哈尔省、绥远省奠定了基础。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内政部酝酿将特别区改为行省,内蒙古各阶层通过各种方式反对改设行省,力图阻止该政策的出台,但是1928年9月国民政府不顾内蒙古各界的反对执意发表了《国民政府改热河等区为行省通电》,正式宣布热河、察哈尔、绥远改为行省,实现了清末以来历届中央政府在内蒙古遍设行省的计划。国民政府的设省之举遭到了内蒙古各界的强烈抵抗,反改省求自治的运动在这种背景下展开。1928年11月聚集在北平的内蒙古各盟、部、旗代表推举吴鹤龄等10人组成蒙古代表团,前往南京*愿请**。哲里木盟各旗、锡林郭勒盟各旗召开王公会议,呼吁保障盟旗权益。在内蒙古各盟旗、各阶层反改省求自治运动的压力下,国民政府于1930年5月专门召开蒙古会议,会议上通过的《蒙古盟旗组织法案》就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省县与盟旗的关系作了规定。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并没有付诸实施,省县欺压盟旗、肆意开垦蒙地的局面反而变本加厉,加之日本时常派间谍、武装军人至西蒙各旗恐吓,内外交困之下,内蒙古高度自治运动轰轰烈烈地展开了。在“实行自治通电”中称:“乃政府不但不此之图,反而强迫*躏蹂**;始而开荒屯垦,继之以设县置省;当局所谓富强之术,直我蒙古致命创伤。痛定思痛,能不伤感?!”自治运动一经发起,各界震动,旅京、旅平蒙人团体、南京的蒙古政界人士及青年学生群情激奋。内蒙古自治运动力量与中央政府相互博弈,迫于国内外政治、军事形势的压力,国民政府被迫作出让步,在《蒙古自治办法原则》中明确承诺“停止放垦”“不增县、局”,实现了内蒙古社会各界自清末以来极力争取的诉求。
总之,清廷、北洋政府、国民政府对内蒙古实施的以移民实边、放垦蒙地和广设州县、蚕食盟旗为中心的内地化改革,严重侵害了蒙古族传统的自治权益,因而遭到了蒙古王公、农牧民、青年知识分子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激烈反对,这标志着以寻求民族同化来处理中央政府与民族地方权力关系的道路彻底破产。
清廷、北洋政府、国民政府所实施的民族同化道路之所以都遭受了破产的命运,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是没有认识到民族差异。民族差异是不同民族之间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生活方式及风俗等方面的差异。民族作为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和客观实体,不同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各自鲜明的特点,这就天然地决定了民族间的差异。
其二是没有认识到民族差异的长期性。民族的长期存在就决定了民族间差异的长期存在。民族间政治与经济的差异往往是容易改变的,但是民族文化特性和文化意识就不是轻易可以改变的。不同文化特质的个体、群体为不同的文化环境所濡化,不同的文化体系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特征,而这些文化观念是很难在短期内加以改变的。
其三是当权者没有认识到政府作用的有限性。民族同化论的主张凸显了中央政府面对民族问题时作为权力者的任性,体现了那个时代理性主义的过分张扬,社会达尔文主义者妄想以进步的名*解义**决一切所谓的“落后”问题。哈耶克把这种思潮称之为“致命的自负”,对作为其哲学基础的“建构论唯理主义”进行了彻底的清算,他指出,建构论唯理主义理论基础的错误在于建构论唯理主义坚持一种“人仅凭理性,就能够重构社会”的信条,“使我们感觉到我们在实现自己的愿望方面拥有着无限的力量”,“只要人类制度是为了实现人的目的而刻意设计出来的,那么它们就会有助于人之目的的实现。”为此,建构论唯理主义要求人们或者至少是立法者拥有完全的知识,而事实上,“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都处于一种必然的且无从救济的无知状态之中。”哈耶克的批判是彻底的,让当权者警醒:在理性主义张扬的今天,在解决社会问题时不要过分迷信理性和权力,要对传统保持足够的谦逊。
清廷、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的民族同化政策,表面上以“文明输出”理论为借口、以社会进化为目标,显得冠冕堂皇,但骨子里仍然是同化主义思想。其实,只要民族差别还存在,统治阶级妄图通过强制同化的方式消除多样性,甚至利用*力暴**或特权强制别的民族放弃自己民族的特征,会使被同化民族遭受极大的痛苦和牺牲,这是民族压迫的表现,必然受到被统治民族的坚决反抗,也注定了该政府民族同化道路破产的命运。
2 寻求内*古独蒙**立的道路
寻求内*古独蒙**立是部分蒙古王公梦寐以求的夙愿,每当处于历史转折的关头,总有部分封建王公尝试内*古独蒙**立或者与外蒙古合并,但最终无一例外地遭受了失败的命运。
清朝覆灭,民国初立,百废待兴,部分蒙古王公蠢蠢欲动,妄谋独立。1912年1月15日,呼伦贝尔厄鲁特总管胜福、陈巴尔虎总管车和扎宣告“独立”,归顺库伦政府,通电称:“我呼伦贝尔旗人系清朝之一小部分,世受国恩,自应尽一分臣子之义,故大众议定,起大清帝国义军,保守疆土,决不承认共和,亦不受汉官管制。”1912年8月20日哲里木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即札萨克图旗)郡王兼哲里木盟盟长乌泰发动叛乱,发表的《东*古独蒙**立宣言》声称:“近察中国的形势,既废孔孟之教,主张殖民蒙古。既废孔孟之教,岂能独保存佛教?蒙古人以畜牧为业,如中国殖民,既夺取蒙古人之业,共和实有害于蒙古。今库伦皇帝派员劝导加盟,并由俄国供给*器武***药弹**,兹宣告独立,与中国永绝,旨在保存蒙古的权利,并无他意。”卓索图盟喀喇沁右旗札萨克郡王兼任卓索图盟盟长贡桑诺尔布,1912年正月在旗内召开了秘密会议,宣布内*古独蒙**立的计划,“这几年来,开办学校,训练*队军**,振兴实业,这一切都是为了蒙古民族的独立做准备工作。现在清朝颠覆,民国肇造,外*独蒙**立,正是我们行动起来的好机会,如果再拖延下去,就要前功尽弃了。”

国民政府时期,日寇入侵,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之际,部分蒙古王公不顾民族大义,奢望借日本人之手实现民族独立,反倒为日本所利用,此尤以德王为甚。经过内蒙古高度自治运动,国民政府制定《蒙古自治办法原则》,蒙政会成立后,展开内蒙古自治工作,但德王仍不满足于此,而希望借日本之手实现蒙古建国的目标,遂与日本勾结起来。1936年旧历正月十八日成立了伪蒙古军总司令部,成立典礼上德王宣誓:“我誓愿能继承成吉思汗的伟大精神,收复蒙古固有疆土,完成民族复兴大业。”1936年5月12日,在日本人的支持下成立了伪蒙古军政府。1937年10月日本侵占归绥、包头后,德王求助日本,意图实现蒙古建国的目标,后因日本反对,遂在日本人的操纵下成立了伪蒙古联盟自治政府,在成立宣言上称“以严防共产、民族协和为基本方针”,以“复兴蒙古民族”自居的德王最终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走卒。

“八·一五”胜利后,内蒙古部分封建上层人士、知识分子甚至是原伪满政府的官员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在苏蒙驻军的支持、默许或认可下,主张内蒙古并入蒙古人民共和国。伪蒙疆政权的部分官吏、军人及蒙古青年知识分子汇集到苏尼特右旗召开了内蒙古各盟旗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内*古独蒙**立宣言》《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决议成立“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

内蒙古临时政府旗
大会结束后,临时政府派代表团前往蒙古人民共和国寻求支持和认可,但遭到了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拒绝。伪满兴安总省的军政官员和起义官兵在苏蒙驻军的支持下在王爷庙发表了《内蒙古人民解放宣言》,提出在苏联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指导下加入蒙古人民共和国等主张,1945年10月,东蒙古人民代表团访问蒙古人民共和国,并提出内外蒙合并的要求,也遭到了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拒绝。1945年8月22日在索伦旗举行的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大会上,通过了主张呼伦贝尔并入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决议书,23日呼伦贝尔代表团向蒙古人民共和国呈递决议书,同样遭到了蒙古方面的拒绝。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东蒙古自治政府、呼伦贝尔自治运动在遭到了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在蒙古方面的建议下寻求*共中**支持,最终融入*共中**领导的自治运动中。
这些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内*古独蒙**立或者与外蒙古合并的活动,之所以都遭受了失败的命运,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没有认识到在内蒙古长期的历史演变中,蒙古族已与其他民族结成了一个命运共同体,这一命运共同体的形成是长期的、渐进的、自然的过程,妄图否认内蒙古这个实际情况,试图与蒙古国结合在一起,建立一个所谓的蒙古民族的民族国家的努力注定不会成功;其二是没有认识到内蒙古革命是中国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在中国革命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内蒙古民族民主革命的任务,内蒙古革命离开中国革命就不会获得成功,同样,没有实现内蒙古民族民主革命的中国革命也是不成功的。
3 寻求民族自治的道路
实现民族自治是全体蒙古族孜孜追求的目标,但是蒙古向以王公喇嘛为其中心;王公喇嘛在社会上占有优势,彼此互相倚重,形成一种特殊阶级,人民绝对服从其命令。因此,每一次自治运动总是以王公喇嘛为其先导。随着平民阶层的觉醒,平民、知识分子也逐渐成为寻求蒙古民族自治道路的重要力量。随着中国革命事业的发展,中国*产党共**人成为蒙古族民族自治事业的坚定的支持者和领导者。*共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与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提出了自己对蒙古族的政策,并最终领导蒙古人民实现民族自治的目标。
北洋政府初期,政局不稳,中央政府急需内蒙古地方的支持,内蒙古王公也想以支持换得新政府对王公传统权力的维护,二者于是达成媾和。1912年3月15日,蒙古王公联合会向北洋政府提出了十一条“蒙古特别待遇”,起初蒙古王公的要求并没有引起北洋政府的注意。外*独蒙**立、乌泰东*独蒙**立、开鲁之乱等一系列事件,使得北部边疆形势紧迫,为了羁縻蒙古族,参议院根据袁世凯的指示通过了《蒙古待遇条例》,8月19日,袁世凯以临时大总统令正式公布。《蒙古待遇条例》的核心是“概仍其旧”,其本质是用维护蒙古封建主的封建特权交换蒙古封建主对北洋政府的支持;从法理上看,它是传统的“因俗而治”的延续,并没有用民族自治的理念来处理中央政府与内蒙古民族地方的权力关系。
国民政府时期,寻求蒙古族民族自治道路的事件有三。其一是1928—1929年的反改省求自治运动。1929年11月蒙古代表团前往南京*愿请**,哲里木盟各旗、锡林郭勒盟各旗召开王公会议,呼吁保障盟旗权益。昭乌达盟敖汉前旗札萨克呈文国民*党**中央*党**部:“惟请钧府尊重先总理三民主义各民族待遇平等,将我数百年来将存将亡之蒙古民族收容于青天白日旗帜之下,俾免外蒙赤俄来侵之患。”其二是1933年7月至1934年1月的内蒙古高度自治运动。“实行自治通电”中称:“伏思我总理遗训,扶植弱小民族,使之自决自治,金科玉律,诚万世不易之楷模;其维护弱小民族之福利,实已彰明显著,在总理主义及人道正义之下,以完成蒙古自治政府,必能挽我民众于危亡。”其三是内蒙古人民革命*党**的成立。随着三民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激发了内蒙古的有志青年,“一战”后民族、殖民地解放思想在内蒙古的广泛传播,更是激励了一大批蒙古族先进分子。在这样的条件下,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应运而生。该*党**的纲领明确提出“完成内蒙古的自治自决”“*倒打**中国军阀统治”“反对侵略压迫蒙古”。内蒙古人民革命*党**的成立标志着一个新的阶级——平民阶级——第一次登上内蒙古的政治舞台。该*党**运用自治权理论提出了新型的民族关系和新型的中央与民族地方权力关系——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治,揭开了内蒙古法制改革新的篇章。一些平民出身的青年知识分子积极投入内蒙古人民革命*党**的组织工作中,如白云梯、郭道甫、乐景涛、包悦卿等。
国民政府时期的三次民族自治运动,完全不同于以往内蒙古争取民族自治权的政治活动。在这三次自治运动中,无论是各旗王公,还是内蒙古人民革命*党**,都在民族自决权理论和三民主义的指导下,以民族平等与民族自治为中心建构新型的中央和民族地方权力关系。
真正领导蒙古族实现民族自治目标的是中国*产党共**人。中国*产党共**成立后,在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和殖民地国家解放理论的影响下,探索蒙古族的解放事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与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提出了自己对蒙古的政策。如1925年10月的《关于蒙古问题议决案》、1930年11月的《*共中**中央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1935年12月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和1938年11月的《关于绥蒙工作的决定》等,*共中**六届六中全会政治报告《论新阶段》标志*共中**民族政策基本定型,主要包括各民族有平等地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和宗教、纠正大汉族主义等内容。抗战胜利后,为了领导蓬勃发展的内蒙古民族自治运动,*共中**中央专门制定了《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目前对内蒙古政策的几个要点》《关于内蒙民族问题应取慎重态度的指示》《关于考虑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指示》《关于内蒙古自治问题的指示》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政策文件为内蒙古民族自治运动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指导思想。
同时,中国*产党共**人也积极投身到内蒙古民族自治的解放事业中。1924年蒙古族中的第一批*产党共**人在北京诞生,从此,蒙古民族在中国*产党共**领导下走上了有组织的民族解放道路。1938年5月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逐步建立起来,经过八年艰苦卓绝的斗争,在苏蒙联军的支持下,*共中**领导下的抗日力量解放了察哈尔和热河全部,绥远的东部和北部,以及内蒙古东三盟的广大地区。1946年6月,全面内战爆发,在*共中**的领导下内蒙古全境获得解放;内蒙古从民族压迫中解放出来,为实现民族平等、民族自治创造了条件,为*翻推**阶级压迫、实现民主自治创造了条件。
1945年11月,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在张家口成立,此后推动着内蒙古自治运动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阶段。为了满足蒙古族各界在全内蒙古建立统一自治政权的普遍愿望,1947年5月1日内蒙自治政府宣告成立,结束了内蒙古长期被分割的历史,实现了近代以来内蒙古仁人志士孜孜追求的愿望——建立全内蒙古范围内的跨省的统一的自治政府。

为了废除分割内蒙古的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省,在*共中**中央主席毛*东泽**的安排下,1949年4月昭乌达盟、哲里木盟划归内蒙古。1950年9月察哈尔省所属化德、宝昌、多伦三县划归内蒙古。1954年6月绥远省划归内蒙古。1956年1月热河省的宁城、赤峰、乌丹三县和敖汉旗、喀喇沁旗、翁牛特旗划归内蒙古。1956年6月,甘肃省巴音浩特蒙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自治旗划归内蒙古。至此,*共中**兑现了1935年的承诺,彻底改变了内蒙古地区东西部长期被分割的状态,实现了蒙古族梦寐以求的废除省县、建立统一自治区的夙愿。

在处理中央政府与内蒙古权力关系上,寻求民族自治一直是内蒙古最重要的政治思潮和政治运动。通过上述梳理,可见在北洋政府、国民政府和新民主主义政权三个不同时期自治运动的主体主要有三个,分别是王公阶层、平民与青年知识分子、中国*产党共**人,这三个主体的指导思想、自治目标、实现方式又差异甚大,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是王公阶层和附着于王公阶层的部分青年知识分子。北洋时期,王公阶层曾以《蒙古待遇条例》寻求蒙古自治权,表面上打着“五族共和”的旗帜,但仔细分析《蒙古待遇条例》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到王公阶层争取的“蒙古待遇”是蒙古王公的待遇,包括王公原有的土地统辖治理权、王公位号、喇嘛封号、王公俸饷。用《蒙古待遇条例》中的术语来说,就是上述政治、经济特权“概仍其旧”,也就是说这些王公们打着“五族共和”的旗帜,但在内蒙古却不实行共和,他们争取的蒙古自治权的内涵就是蒙古王公们独自统治的封建权力。国民政府时期,内蒙古自治运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王公阶层发挥着领导的作用,与以往不同,一部分接受过新式教育的青年知识分子积极参与其中,甚至成为自治运动的骨干力量,但他们的自治诉求仍然是局限于蒙古王公独自统治的权力。当然,指导思想换成了三民主义、民族自治等一些新潮的思想。最有代表性的当属1933年德王领导的内蒙古高度自治运动,在运动过程中发表的各种通电、宣言、文件中都以孙中山“扶助弱小民族使之自治自决”作为自治运动的指导思想,但分析众多的通电、宣言、文件,可以看出他们争取的依旧是各盟旗的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而从未提及如何改革盟旗内部的行政制度。黄奋生曾说:“自治之真谛,乃由官治而移入民治,即所谓民主政治者是也,以常理衡之,蒙古之‘管辖治理权’既‘一律仍旧’而复有自治机关之产生,此至矛盾事也。因各王公一面为封建之主宰,一面系自治之领导者,背道求合,事所罕见。”此评价可谓一语中的。总之,蒙古王公们无论打着什么旗号,他们追求的民族自治仅仅是蒙古王公们独自统治的权力而已,他们高喊的是民族主义,骨子里却是十足的封建主义。
其二是中国*产党共**人和*共中**领导下的平民阶层、青年知识分子。纵观内蒙古自治运动的发展历史,中国*产党共**人是内蒙古自治运动事业坚定的支持者和领导者,在*共中**的领导下,内蒙古最终成就了从跨省自治到废省自治的壮举。
内蒙古社会等级森严,人身隶属关系严格,平民匍匐于王公与喇嘛之下,受到王公、喇嘛的政治统治与思想统治。随着世界范围内民族自治思想和孙中山三民主义的传播,内蒙古接受新式教育的青年知识分子成为最早觉醒的新生力量,1925年10月成立的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党**纲中第一次提出了“完成内蒙古的自治自决”“*倒打**中国军阀统治”“反对侵略压迫蒙古”的目标,但“四·一二”*变政**后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发生了分裂,一部分倒向国民*党**,成为国民*党**统治内蒙古的骨干,另外一部分继续寻求民族自治的真理。从1923年底,*兰夫乌**、奎璧、吉雅泰、赵诚、佛鼎、李裕智、多松年、孟纯等一批从绥远地区来的蒙古族青年加入青年团,1924年李裕智、多松年、孟纯、王秉璋、佛鼎又加入中国*产党共**,从此蒙古族有了自己的*产党共**员和共青团员。

*兰夫乌**
*共中**成立后,积极探索中国的民族问题,制定了大量针对蒙古族的民族政策,为内蒙古的民族自治事业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1945年内蒙古自治联合会成立后,广泛发展会员,通过自治运动、民族解放运动和对各级政权的民主改造,广大的农牧民、青年知识分子在政治上翻身作了主人;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广大的农牧民、青年知识分子在经济上翻身作了主人。广大的农牧民、青年知识分子成为内蒙古自治运动的中坚力量,在他们的积极支持下,内蒙古最终实现了从跨省自治到废省自治的伟大事业。
可见,寄望于王公们与北洋政府统治者、国民政府统治者的媾和,企图换取所谓的民族自治,最终都会失败。真正的民族自治道路只有在中国*产党共**的领导下,在广大农牧民和青年知识分子的支持下,反对侵略压迫、*翻推**军阀统治、消灭民族压迫后,在全中国革命事业获得胜利的基础上,方能取得成功。
(二)对民族地方政治制度的改革——两条道路
民国成立后,在一个建立在共和基础上的多民族国家,如何建构内蒙古地方的政治制度,中央政府与内蒙古地方有不同的争议,在内蒙古王公阶层和平民阶层也有争议,表现在对民族地方政治制度改革的两条道路之争上。
1 寻求封建自治的道路
寻求封建自治一直是内蒙古王公阶层积极争取的道路,在每一个历史时期,他们都将维护他们封建统治的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作为唯一的目标。
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3月蒙古王公联合会向北洋政府提出了十一条“蒙古特别待遇”,其主要内容突出地反映了王公阶层对内蒙古地方政治制度的要求,“各蒙古王公原有之土地统辖治理权,一律照旧;外蒙古汗、王公、台吉、世爵各位号,应予照旧承袭,其在本旗享有之特权,均照旧无异;唐努乌梁海五旗,阿尔泰乌梁海七旗,原系副都统及总管治理,应就原来副都统及总管承接职任之人,改为世爵;蒙古各地胡图克图喇嘛等原有之封号,概仍其旧;蒙古王公世爵俸饷应从优支给”。《蒙古待遇条例》满篇都是王公的治理权、爵位、名号、封号、俸饷,每条都是一律照旧、照旧无异、概仍其旧!
国民政府时期,王公们的话语变得新潮了,但是他们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诉求没有任何变化。如在反改省自治运动中,哲里木盟各旗王公会议通过的致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决议书提出:“蒙古为五大民族之一,历来政治自成系统,自应本自决自治之原则,所有各盟旗固有之管理土地人民权利,自当一仍其旧,以符民族自治之真谛。”国民政府颁布的《蒙古盟部旗组织法》以民主、平等的精神对盟旗制度、王公制度、司法制度、政教关系进行改革,但遭到德王等蒙古王公们的反对,德王曾对吴鹤龄说:“蒙古王公制度虽然有欠完善,但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谋求进一步的改良。而你所制定的组织法,许多地方变更了祖制,怎能谈到保卫盟旗?我认为保卫蒙古最好的办法,是把各盟旗团结起来。在这个办法没有实现以前,我们仍然赞成旧制度。”
王公阶层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权,在处理中央与民族地方权力关系上,往往向中央政府乞求独立自治,甚至在威逼利诱下妥协投降,为了自身利益而投靠帝国主义。如1933年内蒙古高度自治运动的领导人物德王向以“复兴蒙古民族”为使命,但当面对日本侵略者的威逼利诱时,背叛民族,成为民族的罪人。
这条道路与时代潮流不符,与中央政府对民族地方制度改革的方案不符,与广大农牧民及青年知识分子的利益不符,尽管王公阶层极力捍卫,但终究是一条*动反**的道路,是一条失败的道路。
2 寻求民主自治的道路
对内蒙古进行民主化改革,是国民政府、新民主主义政权建构内蒙古地方政治制度的基本态度,同时,觉醒的广大农牧民与部分青年知识分子也在积极争取民主自治的道路。
北洋政府时期,政局不稳,中央政府无暇顾及内蒙古地方的政治制度建构。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内蒙古的各种社会制度进行了民主改革。
首先,制定了《蒙古盟部旗组织法》,对内蒙古原有盟旗制度进行民主化改革。该法要求建立内蒙古的盟、旗两级地方机关,把盟、旗确立为国家机关,从而把王府办事机关与国家机关区分开来;在盟、旗分别设立盟民代表会议、旗民代表会议掌管盟、旗的决策权,而盟长、旗札萨克仅仅变为盟民代表会议、旗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关;把选任制、任命制引入盟旗官吏的产生办法中,规定“盟长、副盟长、备兵札萨克、帮办盟务的任命办法,以命令定之”,“旗札萨克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旗务委员一人,或由旗务委员互相推选一人代理”,盟民代表会议代表、旗民代表会议代表则完全是推选产生,旗务委员也是经旗民代表会议推选后由行政院荐任,这就完全改变了传统蒙旗中札萨克的世袭制,削弱了传统蒙旗中札萨克的人事权。
其次,改革王公封爵制度、解放蒙古奴隶。1930年1月蒙藏委员会决定,将爵号与职官分开,即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等封爵为爵号,盟长、札萨克为职官。爵号遇有请袭、请封等事项,“概予搁置,期其无形消灭。”盟长历由中央简任,废除札萨克世袭制,一律改为任命。蒙古会议通过的《解放蒙古奴隶办法》宣布“蒙古各处之属丁、黑徒、家奴、灶丁等一切奴隶,由蒙藏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一体明令解放。”自被解放后,与其往日主人之间因主奴关系而发生之权利、义务、称呼、礼节等一切特殊关系完全废除。
最后,整顿喇嘛教,厘清政治与宗教的关系。1931年颁布《蒙古喇嘛寺庙监督条例》,规定:“喇嘛寺庙之黑徒,应一律解放。”蒙古会议关于宗教的提案中明确提出:“原旗分之蒙古喇嘛,不许干政。”
国民政府对内蒙古封建制度的改革总体上看具有进步性和积极性,体现出了国民*党**三民主义的精神,是应该肯定的。但由于诸多原因,这一系列改革仅仅停留在立法层面,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新民主主义政权在驱逐日本侵略者、打败国民*党***动反**政府后,发动和领导了以平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民主自治运动,最终实现了内蒙古的民主自治事业。
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后,在解放区进行民主改革与社会改革,通过对原有盟旗政权的民主改革,使获得解放的蒙古人民在政治上当家做主。针对内蒙古原有等级制度,自治政权宣布“废除封建阶级的一切特权(政治特权、不负担公民义务、强迫征役等)。废除奴隶制度,一切奴隶均宣告完全解放,永远脱离与奴隶主的一切关系,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权”。按照“民族平等,民主自治”的原则通过普选的方式建立了蒙古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反对大汉族主义的政府。在选举过程中,占内蒙古人口百分之八九十的农民、牧民和青年知识分子积极参与政治,享有选举权和充分的民主自由。
为了彻底摧毁内蒙古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让广大的农牧民、青年知识分子享受到解放的经济成果,自治政权在内蒙古各盟旗展开了根本改变内蒙古面貌的土地改革运动。为消灭内蒙古的封建剥削,改革了内蒙古的土地所有制度,即“内蒙古境内土地为蒙古民族所公有;废除内蒙古封建的土地占有制度;废除一切封建阶级及寺院占有土地所有权”。基于内蒙古牧业经济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将“牧场公有,自由放牧”逐步确立为牧业区的基本方针。
内蒙古自治政府建立后,制定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对未来内蒙古的民主制度进行了全面建构。根据该施政纲领和组织大纲,通过民选的方式建立了各级地方政府,自治政权建立起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者之间分工负责的权力运行体制,保障广大民众享有政治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蒙古民族土地总有权等广泛的权利。
民主自治的道路,经过国民政府、新民主主义政权两个时期的奋斗得以实现。民主自治不同于因俗而治,不同于封建自治。*兰夫乌**曾就民族自治的本质作过精彩的解释:“这里必须指出,我们在目前所主张的民族自治,有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就是民主,没有民主,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治。有些蒙人不了解这一点,认为现在区域性的民族自治,这不是和过去差不多吗?实质上这完全是一种极端错误的看法。错误的关键所在,就在于没有认清过去是少数人统治并非自治,而今天则是有着广泛的民主,这是有着原则上的区别的。”民主自治的道路符合时代潮流,符合共和国的本质,符合中央政府对民族地方法制改革的要求,符合广大平民的利益,是一条光明的道路,内蒙古人民最后选择了这条民主自治的道路。
(一)民族平等是民族治理的前提
民族平等是民族关系中的根本问题,是民族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传统上民族之间是不平等的,有统治民族与被统治民族、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之别,如我国古代的“华夷之别”。随着民族主义的兴起,民族平等成为一种世界潮流,成为多民族国家政权获得正当性的前提。
民族平等是指民族作为多民族国家的构成成员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既享有平等的权利,也负有平等的义务。民族平等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和体现,作为国家主权的享有者,不仅包括个体成员的地位平等,也包括构成民族的地位平等。平等地对待构成多民族国家的每个民族,会激发每个民族成员对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从而使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获得可以接受的政治权力的来源。
民族平等意味要坚决反对民族歧视和民族偏见,反对各种形式的狭隘民族主义,既包括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包括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民政府时期蒋介石宣扬中华民族内部分为大宗小宗的观点就是典型的大汉族主义,而内*古独蒙**立运动过程中的种种大蒙古主义就是典型的地方民族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本身就是民族歧视和民族偏见的产物。
民族平等的实现方式不仅意味着各民族享有自治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各民族享有平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要求多民族国家实现政治的民主化。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不是在国家政治过程中有少数民族成员作为点缀,如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的参议会也有少数民族成员,而是摒弃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与强制,摒弃主体民族的霸权和优势,制定一套符合多民族国家特殊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政治程序,实行参与的民主、协商的民主、对话的民主。
除了政治上的平等外,在经济生活和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一切生活领域,各民族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民族自治是民族治理的实现途径
民族自治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人民主权和民族平等的基础之上,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治理权。民族平等与民族自治是不可分的,民族平等须依赖民族自治方得以实现。
民族自治的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它所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与国家的合法性问题。人民主权原则不是一种绝对的理论逻辑,而是一种历史逻辑,它是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人民主权原则除了强调主权由人民所有之外,还须明确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从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其一是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其二是以代议制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其三是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但就多民族国家而言,还需要规定构成多民族国家的集体成员——各少数民族——实现主权的具体方式,民族自治正是多民族国家的构成成员实现主权的具体方式。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多民族国家内的少数民族都将民族自治作为维护民族存在、保持民族特性、发展民族文化的第一选项。民族自治不仅可以作为主权主体实现权力的具体方式,也可以有效地保证本民族的权利不受到主体民族的侵犯。从多民族国家的角度看,民族自治也可以成为多民族国家获得少数民族认同,从而获得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凝聚力的有效方式。
要实现民族自治,就必须从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层面处理好中央政府与民族地方的权力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是国家宪法最重要的调整对象之一,但是中央政府与民族地方的权力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不能把民族问题等同于一般的地方问题,而要充分重视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和长期性;在一个国家的宪制安排中,应以民族自治的方式为解决民族问题留出足够的制度空间。同时,也要把中央政府与民族地方的权力关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将中央政府的权力与民族地方的权力具体化、清晰化,一方面可以限制中央政府对民族地方的压制,另一方面也可以将民族地方的自治权限制到国家统一的范围内。
要实现民族自治,就必须反对形形色色的民族同化。民族同化的形式各异,但本质是中央政府企图以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手段强制各少数民族放弃本民族的民族特色。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这几种同化的方式都使用过,从政治上看,建立特别行政区、建立行省就是民族同化的体现;从经济上看,各种方式的放垦都是民族同化的体现;从文化上看,强迫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只准用汉文和汉语教学,不准使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也是民族同化的体现。
(三)民主改革是民族认同的基础
治理少数民族地方是否进行民主改革,是判断真自治还是假自治的标尺。中央政府在处理与民族地方的权力关系时,为了获得民族地方对多民族国家的认同,对民族地方的政治制度进行改革时往往投鼠忌器,而民族地方的政治人物也往往以民族代表自居,以支持多民族国家中央政府相要挟换得维护王公阶层的传统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二者往往在此点上达成媾和,如北洋政府时期的《蒙古待遇条例》,国民政府时期最后也走上了“尊崇王公”的老路。
民族自治本身就包含有民主与平等的性质,是自由政治与哲学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在反对民族压迫的同时,也反对封建特权和*制专**统治。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治理念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天赋*权人**”思想。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根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统治者的权利只能来自他与其国民之间的社会契约,人民的同意是政府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征服者强加于被征服者一个政府,那么被征服者的后裔有权摆脱这个政权。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了“主权在民”的理论,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意民**志的自主运用,其最终来源于人民。德国哲学家康德为自治理念提供了哲学基础,他认为每个社会都有自己进行统治或处置的权利,其他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它之上的权利。
建立在上述政治理念基础之上的民族自治必然主张以强制手段获得权力的传统政治不具有合法性,而从民族共同体全体成员中产生、代表民族共同体全体成员利益并且为民族共同体全体成员服务的政府,才是唯一合法的政府。因此,真正的彻底的民族自治必然旗帜鲜明地反对封建自治,反对以民族自治为借口妄图延续封建自治,而是在民族自我管理的前提下,进行彻底的民主化改革,在实现民族自治的同时,实现民主自治。
从建构民族地方政治制度的角度看,民族自治必然要求对民族地方的政治制度进行民主化改革,方能推动民族地方政治的进步。从建构多民族国家政治合法性的角度看,民族自治也需要对民族地方的政治制度进行民主化改革,实行“羁縻统治”实际上仅仅换得的是民族王公贵族的认同,王公贵族为了维护阶级利益甚至不惜出卖民族利益,更遑论对民族国家的忠诚了,而进行彻底的民主化改革则会获得绝大多数平民和知识分子的广泛支持。
进行民主化改革,首先需要废除封建政治制度下王公贵族的一切政治特权,尤其是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赋予所有民族成员以政治权利,通过普选的方式建立起人民的政府。需要建立起民主的政治权力体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分工的权力运行体制,保障政治权力在全体公民监督下运行。公民权利既是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对民主政治最强大的监督,因此需要赋予全体公民普遍的广泛的权利体系,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等,从而使广大平民在政治上当家做主。
进行民主化改革,需要彻底废除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摧毁森严的等级制度,废除奴隶制度,使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权。
进行民主化改革,也需要彻底摧毁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即封建的土地占有制度,从而使广大的平民和知识分子享受到民主改革的经济成果。
彻底的民主化改革,是自治政权得以奠基的关键所在。正因为彻底的民主化改革,摧毁了森严的等级制度,废除了王公喇嘛的封建特权,剥夺了王公喇嘛封建特权赖以依存的土地所有制度,自治政权才得以顺利诞生。
彻底的民主化改革,使占有人口绝大多数的平民和知识分子在政治上、经济上、主体地位上翻了身,实现了当家做主的广大平民与知识分子也必然会发自内心地支持民族自治,而多民族国家也必然会获得最广泛的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