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方法 (欠付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那么承包方应该如何计算工程款利息呢?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本金(发包方欠付的工程款)、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

工程款索赔利息计算,工程款利息到底应该如何计算

一、首先要确定工程款数额。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数额,就以约定为准,比如“工程开工后,按照工程形象进度,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的70%按月支付进度款”。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达成结算协议或者诉至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予以确认。

二、起算时间,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以该时间为准。若未约定的,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之日或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甚至是当事人起诉之日开始计算。

1、实践中,因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各种证据材料推定实际交付之日。最高院的裁判案例支持了这一观点。(2021)最高法民终524号“关于工程款利息问题 本院对一审法院酌定将2007年12月14日《工程完工移交记录》记载的案涉工程全部交付使用之日2007年12月15日视为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予以确认,即松田实业公司应当于2007年12月15日付清全部工程款,逾期需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但是,黄生平一审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起算时间是2008年9月1日,视为黄生平对自己部分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故本案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2008年9月1日开始计算。综上,本院将利息改判为自2008年9月1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而且基于此裁判案例,提醒承包方在提起诉讼的时候,谨慎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对于应付工程款之日不明确的,以工程完工移交之日起算,更有利于较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对于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实践中,存在发包方故意拖延审核竣工结算报告的现象,以承包方提交的时间为工程款结算时间,可以相对有效的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工程价款未结算、工程也未交付使用的,自承包方起诉之日开始计算。以此时间节点开始计算,时间清晰。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以此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起算的前提是上述条件均不适用。

三、计算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利率计算。未约定的,按照按照同期同类*款贷**利率或者同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若时间节点有2019年8月20前后的,注意分段计算。

下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款贷**利率或者同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起算时间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合同中已约定工程款数额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已达成工程款结算协议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使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

2、裁判文书网 (2021)最高法民终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