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些年来,我国的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出一直持续上升的趋势,甚至于多地区连续多天都出现有群众被诈骗的案件,因此,多地区也在不断的加强对于群众的法律和预防电信诈骗的宣传,甚至不惜组织普法志愿者频繁下乡宣传,但是,这对于群众在预防电信知识的了解来说也只能算为外来知识输入,而根源并未实际性解决。
知名媒体人徐亮表示:客观的来讲,电信诈骗案件之所以能发生主要围绕着三个因素,第一个就是互联网软件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的辅助,比如虚拟拨号软件、改号软件、呼死你软件等,由于这些软件的存在可以说形成了一个让群众“防不胜防”的一种局面,在面对法律和反诈知识薄弱的群众面前,他们大部分也只能自认倒霉。

准确的说,我们能了解到的都是一些已报警的电信诈骗案件,在群众中大部分因为自己被骗而不敢报警或不想报警的还有很多,比如说一些被骗几千块钱甚至上万元的群众,在他们心中这些钱被骗是很丢脸的一件事,他们不想报警的原因也是害怕自己丢脸。
比如说,河南的宋先生在2月份就接到了一些自称为网贷平台委外第三方的催收电话,在电话中对方声称宋先生在2017年的时候通过某P2P平台借过一笔*款贷**已经严重逾期,还要求宋先生在下午五点之前把这笔逾期的*款贷**打进一个他们负责人的银行账户里。

可当宋先生在电话中质问其身份信息的时候,对方不仅不提供,甚至还能准确的说出宋先生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等重要隐私信息,而当宋先生要求对方提供他们声称的P2P平台委托他们的相关证明时,依然遭到了拒绝,这让宋先生感觉到非法的奇怪,因为按理说,如果这些给宋先生打电话的人真的是P2P平台委外他们的,难道就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吗?既然是委托,难道就没有委托协议吗?
而当宋先生把这些话说完以后,对方以签订了保密协议为由依然拒绝宋先生的要求,甚至还说宋先生是一个失信人员,无权要求他们提供任何信息,但这个问题就来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失信人员不是法院判决之后产生的,而是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自己定的,宋先生感叹,他们的权利还真的很大。

最关键的是,当宋先生要求他们提供能证明自己欠钱的证据时,却依然遭到了拒绝,这让宋先生感觉到更加的郁闷了,心想他们不是说我欠了P2P平台的钱吗?他们不是说他们P2P平台委托的催收吗?难道P2P平台委托给他们的仅仅是谁欠钱了,没有任何有效的债务清单吗?
其实,宋先生提出的问题也是很多年轻人面对的问题,当他们接到这些陌生的催收电话时也是一头雾水,甚至还有很多年轻人为证清白,愿意提供自己所有银行的交易流水清单,也愿意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的交易流水,而其中既没有任何网贷平台的打款信息,也没有不明确的进账信息,试问一下,所有的银行以及微信支付宝都没有收到他们所谓的*款贷**,他们是否该提供一下,P2P平台是什么时候给我们打钱的,我们什么时候申请的*款贷**呢?

而最大的问题就是,这些所谓的虚拟拨号软件、改号软件、呼死你软件等已经成为了社会的公害之一,不管在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件还是在发生的恶意催收事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些所谓软件的身影,更可笑的是,在现在互联网上,这些软件还明目张胆的在搜索引擎上做推广,不管是百度还是360搜索,我们都能看到一些虚拟拨号软件的身影。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看到一些虚拟软件商在做广告的时候,提及的是能隐藏真实的号码,动态IP和国内IP自由切换的广告,这让我们感觉到非常的惊讶,因为我国对于手机号都是要求实名制的,而如此明目张胆的告诉大家他们打电话可以隐藏真实的号码,这不就是告诉大家,就连给我们打电话的人是谁都不知道吗?

第二个因素就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我国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是非常重视的,因此还专门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在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做出了明确的法律条款,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标准,但是,在最近这几年里,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P2P平台疯狂增长的趋势,公民的个人信息几乎处于一种“裸奔”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何谈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呢?
相对的来说,从三大运营商拨打的各种营销电话到各种身份不明人员拨打的增开发票、*款贷**等等各种广告营销电话再到各种陌生人拨打的催收电话,都能体现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存在的严重问题,可就算是这样,我们的个人信息似乎没有一点受到保护的迹象,反而泄露的越来越严重。

第三个因素就是106短信运营商的问题,所谓106短信运营商其实就是互联网公司向工信部申请的一个电信网码资源号段,他们申请之后可以利用申请的号段进行全国的信息发送的业务,而在最近这几年里,用户频繁收到*辱侮**、要挟、恐吓、淫秽等信息,甚至还经常收到一些传播自己个人信息的一些短信,这让我们感觉到非常的惊讶,因为我们感觉106短信运营商是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管的,而现在看来,我们的想法是错误的。
可我们觉得,之所以有人利用106短信运营商给我们发送这些威胁恐吓、要挟、淫秽、*辱侮**等信息,这在一定程序上是在为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信息传输服务,而这种违法信息之所以能发送成功,这说明了相关的监管单位没有履行到监管的职责,更能说明这是一种“渎职”的行为,大家说是不是呢?

话说回来,上述的三个存在的因素问题,其实说来说去就是相关部门没有履行到监管职责,导致了现在的无法可控的局面,这恰恰说明了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因为他们的“渎职”行为,让作为中国公民的我们受到了侵害,他们就该应该自省,大家说的对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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