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讲,葛大爷的行为没问题,毕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法律赋予给每个人的。
不过这钱看似是躺着赚的,实际上依法是站着把钱“挣”了。

事实上,“葛优躺”自2016年爆火以来,葛优就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2017年6月,葛优就肖像权维权提起了诉讼并胜诉,打响了维护自身权利的“第一枪”。
此后,每年的诉讼案件基本都在数十起。其中2021年,葛优的肖像权诉讼迎来“井喷”,全年共提起220起诉讼,且全部胜诉。

虽然明星的肖像到底能带来多少的经济利益没办法准确估计,虽然绝大多数法院都在判决中要求侵权方支付一定的金钱赔偿, 但是赔偿金额一般在数万元不等,并不高。
我来解密一下批量案件的收费。
看到一些知友评论说单个案件才赔偿5000-2万的侵权费,担心付了律师费所剩无几。
其实duck不必有这种担忧,律师办理批量案件与单个案件的收费完全不一样,低的多得多得多。
什么叫批量案件呢?
首先是数量,至少十件起底,多则以千为单位。
其次是当事人。一批案件中原告或被告一方相同,个例是原告和被告均相同。
然后是纠纷相同,事实清楚,事实和证据大同小异。
最后是案件管辖法院很可能是同一个。
有哪些典型的批量案件呢?
比如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交纳物业费;比如银行起诉信用卡逾期;比如商场起诉商铺欠付租金;还有就是葛大爷这种侵权纠纷…
这种纠纷为啥律师费收的蛮低,甚至我见到有800元一件的收费呢?
因为基本上只需要同一份诉状改下被告信息,诉求金额就可以跑一趟把全部案件立上案了。开庭也是法官会出大力,尽量协调同一个时间,最好快速达成调解,你想一下子了结几百个上千个案子,法官结案率蹭就上去了,大家都轻轻松松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些企业之所以利用葛优躺进行对外宣传,其实看中的就是葛优的知名度以及潜在宣传的可操作,但是他们未经许可,擅自在经营的相关媒介和封面或平台上使用葛优躺这样的图片,结合葛优在国内的知名度,侵犯其肖像权这个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从大众角度讲,葛大爷作为知名度非常高的明星,应该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容忍度和包容度,这样的集中维权行为是否符合正常价值观也有待商榷,毕竟这样的行为确实就如很多人所说,在家躺着就把钱挣了,而且明星们这个权利是否存在滥用的可能?
另外,这样的案子也许不是葛大爷这类明星本身的初衷,很可能是某些律师团队主动找上门的,前期不需要任何费用,只需要你授权,他们就会根据自己的大数据铺天盖地的去寻找,然后有针对的去起诉,基本上一起诉一个准而且每个案子的标的也不大,积少成多,然后和委托人分享利润。这样的律师团队我就接触过,他们起诉了我之前公司十张图片侵权,每张索赔2千元,最后我们调解结案,这都是他们都套路。
但是,靠走量。
经统计,在判决赔偿的395起案件中,判决赔偿0.5万元以下的有30起,0.5万到1.5万的有195起,1.5万到2.5万的有121起,2.5万到3.5万的有25起,3.5万元以上的有37起。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实施,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随之发生改变,不再要求营利性,仅未经许可,非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即构成肖像权侵权。

大量的判例表明, 只要使用肖像具有面部可识别性,并且侵权人是擅自使用,即使不存在营利,也构成肖像权侵权。
事实上。“葛优躺”虽然来自情景喜剧《我爱我家》,但具有葛优本人的可识别性,当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
依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化丑**、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自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说两个细节:
1.肖像权最开始只能主张商用侵权,但民法典之后未经允许民用理论上也算侵权,但确实没听说过葛大爷追究哪个老百姓侵权责任,全追究的是商用。
2.肖像权很特殊:不主张赔偿可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赔偿是从知道侵权之日起算,而不是侵权之日起。

所以严格来说,葛大爷看起来很无理取闹,但是他的维权相对而言还是很有原则和底线的——拿去整活无所谓,拿去经营性使用坚决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