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建军
有的*教邪**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有的打着科学或气功等旗号,这使人们对*教邪**的辨识存在一定的困难。
最近,由于所谓“全能神”组织一事,*教邪**问题又浮出水面了。对此,我们要思考和研究,并从信仰角度加以考察。
*教邪**与信仰有关。*教邪**通常打着宗教信仰的旗号,而且人们也很难弄清楚它与合法宗教的区别。其实,*教邪**不仅仅是打着宗教信仰的旗号,至少有一些*教邪**,其中是包含着一定的宗教信仰因素的。事实上,假如没有一定数量的信徒出于真诚信仰的追随,*教邪**组织都不能成什么气候。但是,这些信徒的宗教信仰是畸形的,他们的人格也发生了畸变,其行为具有危害性。
*教邪**与宗教的区分有相当的难度。有的*教邪**是打着宗教的旗号,有的*教邪**开始是打着科学或气功等旗号,但到一定程度就往宗教上靠。他们是从宗教文化吸取资源,并模拟宗教的形态,甚至具有一定的宗教信仰因素。这些确实让人不容易看出其与宗教的不同。*教邪**教义通常有其玄秘邪乎之处,但也并非就没有几句好话。事实上,*教邪**也有一些“做好人”、讲善良、要顺从等好话,正因为这样,人们才更容易上当而误入其中,这也增加了其与宗教区别的难度。
但是,宗教与*教邪**归根到底是不同的。“*教邪**”一词最初和通常是出现在宗教话语中,是以正统自居的教派指斥其他异端教派的词语,后来才成为一种社会话语和法律用语。那些冒用宗教名义的*教邪**组织,往往首先引起被冒用的原有宗教的警觉,被其指认为“*教邪**”。最先提出“*轮法**功”是*教邪**的是佛教中人,最先指出“全能神”是*教邪**的是基督教中人,这并不奇怪。*教邪**首先借用原有宗教的资源,扭曲和改变原有的宗教信仰,而且会蚕食原有宗教的信徒,损害原有宗教的利益,这样自然会引起他们的警觉与指斥。这说明,至少对正常的宗教来说,谁是*教邪**大体上是清楚的。
但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教邪**,并不是从宗教内部的角度来加以界定的。我们不是根据佛教徒的看法来界定“*轮法**功”*教邪**,也不是根据基督教徒的看法来界定“全能神”*教邪**,而是从社会和法律的角度来加以界定。先是社会、政府和公众认识到*教邪**的危害,认识到他们与宗教的不同,然后经过社会共识的一定积累,这些共识上升到法律层面,得到比较规范的界定。我国《刑法》第300条有对*教邪**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致人死亡罪、奸淫妇女罪和诈骗财物罪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惩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中,形成了一个关于*教邪**组织的界定:*教邪**组织,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法律上对*教邪**的界定,是侧重于其社会组织特征和社会危害性。其社会组织特征,包括冒用名义、神化教主、制造和散布迷信邪说、发展控制成员等。其社会危害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个人(信徒或非信徒)身体和精神上的侵害;二是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危害。当然,这只是简要的界定,还可以根据情况做更具体的补充描述。比如,神化教主,制造“活神”,把他说成是全能的神或神的代表者;疯狂传教和引诱人入教;对入教者实施全方位控制,包括*脑洗**、监视、*力暴**胁迫以及严厉惩罚;使信徒脱离家庭,并与社会隔绝;榨取信徒的钱财和“义工”劳动,以供自己享用;有的还霸占奸淫妇女,满足自己的兽欲等。这些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规范的是人的行为,它不能也无法规范人的思想信仰。因而,法律界定基本不涉及教义与信仰。但是,从信仰的角度看,*教邪**之“邪”与其教义信仰有直接的关系。*教邪**组织危害人的生命和精神健康、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大都有其教义信仰上的源头。但是,教义上的危险并不一定变成现实中的危险和危害,这里关键还在于对教义的解释和理解,而有权对教义做出解释的当然是教主。其实,在*教邪**组织中,教主的话本身就是“经”,就是教义,当然也是教义的解释和实施细则。所以,*教邪**头目的目的和动机,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教邪**组织的作为和后果。
*教邪**组织一般会不遗余力地吸收信徒,为此往往采用多种手段,包括一些非法手段。一些人一旦参加了*教邪**,就很难自拔。这一方面是因为*教邪**组织的大力“*脑洗**”,另一方面也因其有严厉的控制手段,包括*力暴**手段。因此,对于*教邪**一定要高度警觉,避免误入其中。而初步误入的人,也要尽量清醒地认识到走下去的危险,尽可能地(借助他人和社会的帮助)脱离*教邪**组织,不然就会毁掉自己的一生。
(刘建军,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宣传文化领域“四个一批”人才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