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案例1: 2022年7月6日,网络上出现了一段视频:在京承高速某路段,多辆涉嫌改装车辆相互追逐、频繁变道、超速行驶,车辆最高时速达230多公里。视频在某网络平台刚一发布便有网友向交管部门举报,同时也引起北京警方的高度关注。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顺义公安分局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工作。目前,4名涉案驾驶人已被查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肖某偿还向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5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肖某迟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执行干警了解到肖某在贵州省关岭县经营一家碎石厂和水泥搅拌站,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摸清被执行人肖某经营场所后,法院干警当即决定前往贵州开展执行。经过一天的车程,执行干警在贵州关岭的大山中找到了被执行人肖某,对肖某停放在工厂的路虎车辆予以扣押,并对肖某送达拘传票,责令其限期赶到法院处理该案。面对风尘仆仆的执行干警,被执行人肖某说出了文章开头这句话。在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明理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肖某同意将车辆抵价50万元抵偿给向某,并承诺分期偿还余下款项。
上述两个案例一个是拘留,另一个是拘传,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拘传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式,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法条解读
1.《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刑事拘留的情形采取了列举的方式: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119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律师建议不管是刑事拘留还是刑事拘传,都属于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果自身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以便查清事实真相。假设存在犯罪情形,应认罪伏法。假设不存在,司法机关也会公正执法还你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