愉快抢购“双十一”的法律指南
前言
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是指每年11月11日的网络促销日,源于淘宝商城(天猫)2009年11月11日举办的网络促销活动。但是在双十一的购物过程中总会发生很多让消费者不愉快的事情,笔者总结大致有如下几点情况发生:1、支付定金后商家因自身原因拒绝发货;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3、标低卖高,一些商家会在商品的价格中表示比原价低多少,但实际从未以该原价出售过;4、购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在遇见上诉情形的时哪些法律法规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一: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卖家拒绝发货
小杨经常在网上购物,双十一来临期间小杨在网上看中一款手机,某淘宝店铺就在其宣传页面上宣传该款手机价格为8000,11月11日前预付定金1000,第二日就发货,该手机到手价格为7000元。
但是直到11月15日,该商店仍没向小杨发货,小杨便询问该商铺为何还没有发货,该商铺便告知小杨因厂家原因不能按时发货,在淘宝商家的请求下,小杨便又多等了几天,直到10几天以后该淘宝商家仍未向小杨发货,于是小杨向该淘宝商家申请退还交付的定金。
这几日很多商家都在使用支付定金(订金)的方式,让消费者提前购买,并于11月11日当天支付尾款。上述有两种预付款的支付方式:定金和订金,上述两字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所带来的后果却完全不同。定金的实质具有担保性质,其法律后果是,双方如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就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订金的实际为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二:标高卖低
在双十一期间,很多商家在价格上都在花费心思,一些商家在商品页面中注明原价价格,由此与现在的价格形成对比,从而给很多消费者造成一种便宜了很多的错觉。但实际上商家可能从未以该原价进行过销售,这些商家只是通过这种虚假标高价格的形式来达到目的,但是该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1、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2、《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案例三:货物损失
近年来*力暴**快递的新闻相继被报道,特别是双十一之后的快递量相当大,在物品的转运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装卸*力暴**的情形。小徐双十一的时候在网上购买一些产品,在双十一过后小徐所购买的产品陆陆续续到达,但是有的货物到达以后产品的外包装损害严重或产品质量发生损坏。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物品发生损害,(1)一般情形:对 物流公司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基层法院一般是判决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基层法院认为:作为客户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后,物流公司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在运送过程中,物流公司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物流公司的基本义务。
(2)特别情形:
基层法院在物流公司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的原因属如下法定情形之一的(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货、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可作出物流公司免责的判决。基层法院认为:一方面,只有上述四种情形属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 法律规定的上述四种免责情形是物流公司的能力范围之外的,让物流公司履行其能力范围之外的义务,不符合公平理念。物流公司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货物的妥善保管义务后,对该货物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