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 (检察院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2023-149)

今年6月,是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提高社会各界对防范非法集资的知晓度,提升公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连日来,宁夏检察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就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和预防养老诈骗等内容进行普法宣传。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分享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深入金凤区泰康街学雷锋志愿服务驿站,围绕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识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等内容与群众进行互动交流,引导过往群众了解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与常见手法,特别提醒中老年群体对高额回报的民间借贷及有风险的投资项目要提高警觉。同时对《民法典》《反有组织犯罪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药品安全法律知识等内容发放宣传彩页,提升社会公众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活动共发放宣传彩页300余份,现场解答法律咨询10人次。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分享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人员在大武口区和平广场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活动现场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及宣传品、现场讲解身边典型案例的形式,面对面向群众讲解非法集资等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常见手段和社会危害等知识,进一步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等诈骗犯罪的认识,增强了群众识骗防骗能力。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册280余份,宣传品50余份。

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分享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

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在利通区开源广场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检察人员以典型案例为示例,向现场群众揭示非法集资和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常见手段,着重讲解近年来频发的*局骗**方式,通过张贴条幅、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如何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和电信网络诈骗常识,提醒群众要警惕非法集资和电信网络诈骗陷阱,拒绝高利诱惑。呼吁市民自觉加入到防非反诈宣传队伍中,号召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吴忠市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微信答题活动。

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分享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

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在原州区人民广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检察人员通过在活动现场设置展台、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等宣传方式,向群众普及“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识别非法集资”“遇到非法集资怎么办”等防范非法集资知识,重点介绍打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落实政策”旗号,利用元宇宙、NFT、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私募基金、“网上跨境证券交易”等新概念的新型非法集资,提醒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努力做到:一是坚守理性底线,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受“先返息”之类的诱饵,切忌盲目“随大流”投资;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分享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

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走进北方民族大学,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主题普法教育宣传活动。检察人员通过普法讲座,围绕非法集资基本概念、常见手段、典型案例及防范措施等四个方面详细讲解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的相关知识,重点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揭露典型作案手法和常见套路,引导师生正确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进一步提高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分享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在星兴广场开展以“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群众讲解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概念、主要手段、危害等,采取以案释法引导群众要善于识别非法集资团伙“画饼-造势-吸金-跑路”的基本套路。对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利回报、“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或在商场、超市、街头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要提高警惕,做到对高额回报不轻信,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检察官普法:非法集资常见罪名

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