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票据行为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票据练习题讲解)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传统票据结算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网上支付以及第三方平台的崛起,让线下的结算更加方便、快捷。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关于经济法基础中的非票据结算都有哪些?

一、网上支付

1. 网上支付

(1)网上支付的主要方式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2)网上银行的主要功能

(3)第三方支付方式

①线上支付方式

广义的线上支付包括直接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支付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间接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支付。

狭义的线上支付仅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的互联网在线支付,包括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中的远程支付。

②线下支付方式

【解释】是指通过非互联网线上的方式对购买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进行的资金支付行为。

新兴线下支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电视支付等。

(4)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两类模式

二、汇兑

【解释】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结算票据,初级会计经济法四种结算票据比较

1. 种类及适用范围

(1)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 汇款回单与收账通知

(1)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3. 汇兑的撤销与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托收承付

【解释】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 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2.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 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

(1)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2)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所有的)向外办理托收。

4. 承付期

(1)承付期限

①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②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2)未作承付表示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5. 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者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结算票据,初级会计经济法四种结算票据比较

四、委托收款

【解释】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 适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2. 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托收”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3. 付款

(1)委托收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委托收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当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五、国内信用证

【解释】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 性质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2. 适用范围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 保证金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4. 有效期

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 议付

(1)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

(2)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3)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6. 不足支付的处理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款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