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级并行个人现实表现材料 (河南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 爱思考的脑子不好使了
✍️ 80后的小公,前央企员工,吾辈岂是蓬蒿人
📅 2026-03-15T19:30:52+00:00

职级职数的核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对不同问题进行分类研究处理。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数比例的划定细则。国家以及相关省市在职务职级并行规定中,同一层次内职数比例提出了具体规定,比如省级机关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0-45%等等。这些“不超过”的字眼以及比例的设定给了相关单位较大的调节空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使用。
如果职级职数使用不当,容易出现领导职务和高职务公务员挤占低职级公务员职数的情况,造成低职级公务员晋升机会的不平等。为此,需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比例。

二、职级职数核定过程中的比重平衡问题。主要包括:
(1)部分单位机构规格不明确;
(2)个别单位的部分领导班子高配或者整体高配;
(3)部分编制数较少的单位核不出较高职级职数;
(4)部分单位的较高职级职数核定后比原来的非领导职数少;
(5)有些省市存在省直的副厅级、正处级单位、副处级单位和市局的副县级单位这些规格相对较低的单位,在核定职级职数时存在一些歧义之处。

针对上述比重平衡的问题进行分类研究,相关的初步的解决思路包括:
1、压实机构编制部门的责任。对于机构规格不明确的由编制部门进行明确提出处理意见。
2、根据机构比照级别,合理确定比例。比如省直副厅级的机构以副省级城市机关规定为参照。再如省直的正处参考市局。
3、加强职级职数统筹使用。比如核定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向下取整(去尾法)的方法进行计算,余数统筹使用。剩下来的余数可以由组织部门用以解决一些特殊情况或棘手问题。比如:
(1)部分规格较高的单位职级职数不核定到下属的具体单位,根据队伍建设情况统筹平衡合理使用;
(2)部分单位较高职级职数核定后少于原来非领导职数的,原则上稍作统筹保障改革后的职数多于或等于原来的职数,基本上保证不减;
(3)向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和承担重大任务较多的单位倾斜;
(4)统筹职数主要用于工作业绩突出、任用时间相对较长的“老黄牛式”的同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