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税务成本控制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植之下,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不断增加,税务机关也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察力度,以防止无资质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参与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秩序。于此同时,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在运营过程中,也面临一些税务风险需要引起注意。华税律师于2015年1月通过税务出版社出版题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实务》一书,详细介绍了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以及应对策略。在此,华税律师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为读者简要介绍,高新技术企业在管理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种类。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各方面均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加之实践中各地主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掌握宽严程度略有差异,因而企业能否顺利通过高新资格认定和复审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即使企业各方面资质均良好,并顺利的通过了高新资格认定,其后续也面临着严峻的高新检查和补税风险。
第一, 高新资格认定和复审未通过 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领域、研发费用、高新收入、人员、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方面均设置了严格的条件,随着主管机关在实践中对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日趋严格,尤其是对企业在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在高新资格认定和复审过程中面临着很大的未通过的风险。
第二, 未通过税务备案的风险
由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实际情况颇为了解,其在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往往会根据企业申报备案提供的资料以及其多年来掌握的企业涉税情况,认真核实企业的各方面资质是否确实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在税收任务日趋繁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在企业减免税备案方面加大审核力度,这客观上加大了企业税务备案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同时也加剧了企业未通过税务备案的风险。
第三, 在有效期内高新检查的风险
2013年年初,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相较于以往年度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单独开展的针对某些区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检查、抽查工作,本次联合检查标志着主管机关在高新检查的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力度等方面达到的新高度。在经济增速回落、市场需求不足、结构性减税等因素的影响下,上述文件的出台绝非偶然,在宏观经济没有明显的好转的情况下,未来几年高新检查的严峻趋势仍将持续。因此,尚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高新检查风险空前。
第四, 高新资格被撤销 需补缴税款 的风险
由于相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在诸多方面均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有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甚至提供了部分不实资料。随着高新资格检查的力度增强,在后续频繁的检查过程中,上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面临着很大的高新资格被撤销的风险。
如果企业的高新资格被撤销,以前年度享受的高新税收优惠都会被税务机关后续如数追回,此外还需缴纳相应的滞纳金。通常而言,企业累计享受的税收优惠数额加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数目。因此,高新资格的后续维持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而言至关重要,一旦企业的高新资格被撤销,将面临着后续在指定期限内补缴高额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第五, 五年内不得申请高新 , 按25%税率纳税
根据《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对于盈利能力较强的科技企业而言,五年内不得申请高新是一笔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五年内不得申请高新亦是企业需要高度关注的风险之一。
第六, 上市及拟上市公司的特别 税务 风险
高新资格对于上市公司的声誉、品牌、核心竞争力和业绩而言均具有特别的意义。通常而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通过高新资格认定或复审将构成重大利好消息,公司业绩预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股价也随即将在多个交易日持续上涨。相反,上市公司如果发布重大补税公告,亦将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如深陷“伪高新门”的贝因美。
2011年9月,贝因美发布《关于收到补缴税款通知的公告》,其在审计署的检查过程中被认定前三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导致补缴已减免的2008年度和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共计58,927,096.40元。2012年5月,贝因美再度发布《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其收到《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因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相应补缴2010年企业所得税款27,852,597.94元。据报道,贝因美的上述补税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公司股价从发行价42元跌至20元左右,跌幅近50%。另外,国内媒体纷纷针对此事进行专访,《贝因美“伪高新门”再度起风波》、《贝因美高新“摘帽”再度补缴巨额税款》等文章频频见报,这对企业的品牌宣传和商业信誉而言,亦将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经济参考报》曾刊文《“伪高新”企业云集创业板27家企业享税收优惠2.61亿元》,严重质疑创业板27家上市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如研发费用比例远低于法定要求、研发人员比例不足等。5月底《经济参考报》再度刊文《两本账成创业板高企申请*规则潜**》,指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与对投资者披露的数据不一致形成了上市公司的两本账。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拥有高新资格,上述文章一度在资本市场引起了轩然大波。针对上述报道,遭到质疑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纷纷发表了澄清公告,解释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的数据与高新申报数据不同的原因。但不少被提及的上市公司对此事未做出任何说明。
| 报道中提及的 27 家创业板上市公司 |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澄清理由 | 解释情况 |
| 1 | 奥克股份 | — | — |
| 2 | 南都电源 | — | — |
| 3 | 苏交科 | 受托研究开发业务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所以公司将受托研究开发业务支出归入研发费用。 | 《澄清公告》 |
| 4 | 银禧科技 | — | — |
| 5 | 三聚环保 | 年报中披露的研发费用未包含委外研发费用,导致年报中披露的研发费用比例偏低。 | 《澄清公告》 |
| 6 | 经纬电材 | — | — |
| 7 | 华仁药业 | 未披露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研发人员,导致人员比例偏低;研发投入金额统计不完整,导致研发比例偏低。 | 《澄清公告》 |
| 8 | 中瑞思创 | — | — |
| 9 | 信维通信 | — | — |
| 10 | 双龙股份 | — | — |
| 11 | 安科生物 | 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司员工总数为包含三个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的总人数。 | 《澄清公告》 |
| 12 | 长信科技 | — | — |
| 13 | 东方日升 | — | — |
| 14 | 福安药业 |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为合并报表数据,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主体为母公司;部分产品的研发支出进行成本化核算,故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将其作为研发投入披露。 | 《澄清公告》 |
| 15 | 华峰超纤 | — | — |
| 16 | 金刚玻璃 | — | — |
| 17 | 康耐特 | — | — |
| 18 | 科新机电 | 为了与产品销售收入相配比,将与定制设备相关的研发支出在产品生产成本中核算,故年报中未将其作为研发费用披露;年报只对管理费用中的技术研发费、资本化支出等进行了披露。 | 《澄清公告》 |
| 19 | 美晨科技 | — | — |
| 20 | 青松股份 | 部分产品的研发支出进行成本化核算,故在招股说明书及年报中未将其作为研发费用披露;未将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研发人员计入,导致人员比例偏低。 | 《澄清公告》 |
| 21 | 三川股份 | — | — |
| 22 | 天玑科技 | — | — |
| 23 | 天龙光电 | — | — |
| 24 | 新大新材 | — | — |
| 25 | 星星科技 | — | — |
| 26 | 永利带业 | — | — |
| 27 | 豫金刚石 | — | — |
总体而言,上述被质疑的上市公司的部分高新指标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边缘,统计口径发生略微变化,即可能使公司的某些高新指标不达标。如安科生物在其《澄清公告》中提及,截至2010年12月31日,母公司安科生物在职员工总数为387人,研发人员44人,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11.37%,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的法定标准为10%,其研发人员比例仅高于法定标准1.37%,如果发生一些研发人员的变动或调整,很可能导致公司的研发人员比例低于法定要求。
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也因各种原因被撤销高新资格,如东湖高新、华映科技、精艺股份等。这不仅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亦对上市公司的声誉、品牌、核心竞争力、投资者信心和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 被撤销高新资格的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 |||
| 公司名称 | 补缴税款(元) | 撤销原因 | 撤销时间 |
| 华映视讯 | 11,467,845.10 | 2009年度人员指标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 2010年5月 |
| 精艺万希 | 5,790,208.55 | 研发人员比例未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 2010年6月 |
| 紫金矿业 | — | 下属公司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 | 2011年3月 |
| 东湖高新 | 1774.4万 | 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 | 2011年6月 |
| 贝因美 | 58,927,096.40 | 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2012年5月 |
| 联合化工 | 1,304.71万 | 公司2011年度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 | 2012年6月 |
| 南海发展 | 760万 | 2012年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 2012年11月 |
鉴于上市公司涉及公众利益,以及面临的外部舆论压力,拥有高新资格的上市公司,尤其是部分高新指标尚处于法定标准边缘的上市公司,应当高度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向公众公开做出解释、股价的异常波动、商誉和品牌受损、撤销高新资格、补缴税款、五年内不得申请高新等风险。
小结
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的税收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动,原先诸多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济特区内的企业等,上述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均需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25%,截止2012年底新所得税法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已执行完毕。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少数得以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在企业税务成本控制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总体而言,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是不可小觑的,因此,华税律师建议,高新技术企业更应注意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关于税务风险的防范。
(作者:刘天永,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QQ&个人微信号码: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