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应该对某些具有现实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应该根据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具体情节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情形有以下7种: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社会危害性小。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主观恶性小。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过失犯罪后积极挽回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依法和解且能得到履行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未成年人和在校生,有挽救余地的。
7、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年龄过大的。
《国杰律师说》认为,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职能。在不符合逮捕条件时,检察机关应当不予批准逮捕。在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在符合法定情形的前提下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这些应当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的区别,体现了刑法体系的弹性;有关的规定体现了刑法体系不仅有惩罚的功能,也有教育和警示功能,还体现出了有关刑罚中的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