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起诉“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终受到法律制裁

腾讯起诉“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终受到法律制裁

腾讯起诉“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要求赔偿5000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案件情况

2019年4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其自主运营的公众号“知产北京“推送了案件快报,此快报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受理了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运营者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又称“红包快手”软件)由A公司开发,通过B公司经营的“豌豆荚”平台提供*载下**。腾讯科技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作为共同原告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二原告认为:“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破坏微信正常的运行环境和运管秩序,截取了原告商业资源,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A公司立即停止开发、宣传、运营“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B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载下**服务并停止对该软件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二被告在《南方都市报》、《新京报》非中缝版面、二被告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官方APP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4、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000万元。

何为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二原告认为:“抢红包”软件的用户在运行“抢红包”软件时,不需要另行启动“微信”软件,就可以实现自动抢到微信里的红包的功能,使得“微信红包”的“游戏+社交”功能无法实现,此抢红包软件降低用户对“微信”软件的黏性,破坏微信正常的运行环境和运管秩序。“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非法监听微信聊天记录,抓取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红包字样的信息和微信红包中的资金流转情况,严重侵害用户隐私和微信数据安全。A公司正是看中“微信”软件超过十亿的用户量和“微信红包”的市场价值,才研发“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已积累了6000多万的用户量。抢红包软件的运营者通过傍“微信”品牌、搭“微信红包”便车,截取原告商业资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案件走向评估与法律意见指引:

现今,微信抢红包软件层出不穷,被告A公司所开发的软件也仅是众多抢红包软件中的一款,原告(腾讯公司)的此次行为也正是通过敲山震虎要求对方赔偿5000万元的方式向社会给予一个明确的信息,不正当竞争行为害人害己,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本案中被告A公司作为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抢红包软件影响用户选择使得原告(腾讯)公司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受到了妨碍、破坏,故本案中A公司很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案中另一主要争议焦点因当是赔偿金额的具体金额的确认,具体赔偿金额可能会远低于原告所诉求的5000万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原告作为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其要求的赔偿数额,应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但根据社会实践来看此项证据的举证很困难,且被告对原告单方面出具的证据不会认同,便会导致原告只能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金额,但此事项的取证和金额的统计同样面临着各种障碍。

三、甘肃公司法专项团队一再申明,律师从不建议存在其他解决途径时,就一味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诉讼成本不只是时间及金钱,对于网络科技公司而言(原被告),长期的诉讼只会给公司造成更大的压力及对今后发展造成阻碍,故本案最终的解决途径很大可能是被告妥协,与原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经营者和其他的参与市场参与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但最终其并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故在此建议各位经营者,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商业竞争。

相关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