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64】非金钱债务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答: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的合同僵局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在原《合同法》(已废止)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一款“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违约内容为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可通过起诉的方式,将争议交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终止各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解除合同以打破合同僵局。

对于合同解除后的后续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来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当事人需另行主张,也有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直接在同案中提出请求,一并解决。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48. 【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2、《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3、《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看案例:

【案例1】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王某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驳回王某关于退还房款及交接房屋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王某起诉要求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款、交接房屋的请求权基础是其主张享有合同解除权,但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属于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王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合同关系的僵持状态持续存在,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终止双方房屋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亦无不当。王某退还房款、交接房屋的请求以及田某主张王某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可另行解决。

……

案例索引:(2023)京01民终2591号

【案例2】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主要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以前,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M教育公司和S科技公司自愿签订涉案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判令涉案合同解除,双方对此均没有异议,双方争议实为对原审判决关于合同解除事由的认定和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处理存在争议。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是否全面履行涉案合同义务;(二)涉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双方是否全面履行涉案合同义务

M教育公司主张S科技公司存在交付的安装包不符合《畅心悦调整功能V2.2》版本标准,交付的软件系统内容不完备,未开发中、英文双语版本软件,以及未履行后期技术服务及软件维护义务等严重逾期开发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S科技公司则主张M教育公司主观上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未及时安排软件验收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即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涉案合同解除系因对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导致,应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认定解除。本案中,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有三阶段交付内容,双方是在第三阶段“APP软件安装包”的交付验收上产生争议。

经查,2018年6月26日,S科技公司发送邮件告知M教育公司,畅心悦APP测试版本已经开发完成,并附测试后台地址、IOS*载下**地址、安卓*载下**地址等相关地址及安装包、后台管理页面,此次属于涉案软件的首次交付,交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又按照合同第四条的约定,M教育公司在收到交付软件后,需要在使用环境中开始试运行,根据试运行情况可以在约定的功能需求范围内提出整改要求,S科技公司针对整改要求进行修改直至达到双方约定标准,M教育公司签署确认单完成验收。本案中,M教育公司在收到软件后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4日先后三次提出修改要求,S科技公司均进行答复,并在约定需求范围内进行相应整改,涉案合同仍在持续履行中。2018年8月15日,S科技公司第三次就M教育公司的反馈进行修改并回复,M教育公司未再提出任何修改要求。按照合同约定,S科技公司应负有重新提交验收,M教育公司负有重新验收确认的义务。而M教育公司在S科技公司第三次重新提交验收后,未在约定时间内予答复,导致S科技公司实际无法继续推进合同履行,因此M教育公司主张S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M教育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主张不能成立。第三次重新提交验收后M教育公司未予回复直至2019年3月3日要求S科技公司再次交付软件,期间因服务器、域名未续费软件数据丢失无法恢复,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主要原因在于,按照合同约定M教育公司附有对服务器、域名支付费用的义务,而M教育公司经S科技公司提示在到期后没有续费导致服务器关闭;S科技公司作为软件开发方,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仍就涉案软件的开发和修改持续沟通过程中,负有软件数据的保管义务,S科技公司在明知部署有软件源代码数据的服务器即将到期,如不续费相关代码数据会丢失无法恢复的情形下,未妥善保管软件源代码等数据,导致服务器保存的数据无法恢复后,开发方也无法提供其保存的副本,亦存在过错。S科技公司主张其将软件源代码部署到租赁服务器已完成交付,因未续费导致数据丢失的责任应由M教育公司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S科技公司主张M教育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S科技公司作为开发方在合同仍处于履行过程期间未能妥善保管软件源代码,也是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之一,本院对S科技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双方主张涉案合同解除系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导致,均不能成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需要委托方和开发方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考虑M教育公司在原审期间表示不再需要软件交付,且S科技公司部署的软件源代码数据现已丢失无法恢复,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合同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并无不当。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进而判令涉案合同解除,终止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就合同未能完全履行而言,M教育公司负主要责任,S科技公司负次要责任。

(二)关于涉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对未履行部分应终止履行。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双方当事人除终止履行外,主要应当依法处理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对已经履行部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中恢复原状主要是指对于能够恢复原状的已履行部分在物理形态上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对不能恢复原状的已履行部分进行折价补偿(即在价值形态上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第二是双方如果采取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还因对方违约或者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S科技公司在认可原审法院判令合同解除的前提下,请求M教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其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S科技公司已履行的部分交付内容,系定制并经过验收使用,属于物理形态上不能恢复到订约前状态的情形,可根据S科技公司已付出的开发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价值。涉案合同解除的主要过错在于M教育公司,其请求S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S科技公司请求M教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考虑S科技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可在双方过错折抵后合理确定M教育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该部分责任,虽然S科技公司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功能的开发,但是合同解除后也免除了其后期开发和技术维护的义务。综合考虑上述已履行部分的折价补偿和M教育公司应对其过错承担的违约责任,与M教育公司已支付的40.6万元价值大致相当,可进行折抵。M教育公司请求S科技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S科技公司请求支付第三期合同尾款及违约金,M教育公司请求退还已经支付的两期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金,均没有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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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22)最高法知民终23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