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处罚案例 (银行哪些违规会被银监处罚)

银监处罚银行风险分析,银监处罚细则

续上篇

〔2015〕131号

被处罚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处罚事由:违规办理同业业务

具体描述

你分行于2014年12月23日用自有资金15亿元投资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用于向B公司发放委托*款贷**15亿元,委托*款贷**用于B公司归还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笔业务的实质为你分行通过以自有资金投资定向资管计划变相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融资15亿元,用于其支付土地出让金;你分行未按规定对同业投资业务计提风险资产;该笔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未记账。

违规依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30万元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5日

〔2015〕132号

被处罚单位:天津银行

处罚事由:理财违规

具体描述:

你行于2014年4月28日对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发行金额为40000万元,理财预期收益5.9%,到期日为2014年11月3日。在销售过程中,你行向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出具了承诺函,约定在理财到期后,按期支付本金及预期收益。你行该笔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准确计提风险资产。你行将该笔业务以非保本理财形式在表外核算,则无需计提风险资产。但实际上,由于你行向理财产品购买方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按照预期收益率到期兑付投资收益和全部本金,因此应按照真实穿透原则,视同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计提风险资产,对应配置的金融债资产应计提20%或25%风险资产,配置企业债资产应计提100%风险资产。二是信息披露不到位。你行向江苏银行深圳分行提供的《2014年度“津银理财-稳健增值计划237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一栏规定“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及账单,投资人可通过我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违规依据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40万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5日

〔2015〕133号

被处罚单位: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绍兴道支行

处罚事由:以贷转存

具体描述:

你支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6月23日,你支行向XX公司发放1700万*款贷**,用于购买PVC,贷后未收集发票,该笔资金后经多次划转,于6月24日回流至借款人天津银行账户,其中1500万转为定期存单。

违规依据

《流动资金*款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20万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5日

〔2015〕134号

被处罚单位:北京银行天津分行

处罚事由:信贷业务违规

具体描述:

A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在北京银行北辰支行开立两张定期存单,合计13000万元。你分行向A公司分别于12月5日、12月8日发放的9300万元、2800万元*款贷**,以12月3日开立的定期存单作质押。

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以贷转存,虚增存款。

截止12月15日合计12100万元*款贷**资金全部转至A公司在北京银行账户。

2.向没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发放*款贷**。

上述两笔*款贷**业务档案中,两张定期存单年利率3.35%,后A公司以该存单作质押申请的两笔流动资金*款贷**年利率均为6%,存单收益率低于*款贷**利率2.65个百分点。此外,在你分行相关业务的《低风险业务评价暨尽职调查报告》中,该企业新增流动资金*款贷**额度测算结果为:-29250.41万元。

3.贷后档案中贸易背景真实性证明材料缺失。

上述两笔*款贷**企业均没有向银行提供增值税发票,只提供了9300万元和2800万元的收据,并且在增值税发票登记台账中登记的号码是收据的号码。

违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流动资金*款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流动资金*款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20万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5日

〔2015〕135号

被处罚单位:大连银行天津分行

处罚事由:个人经营性*款贷**违规

具体描述:

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鲁XX 475万存单质押个人经营性*款贷**(2013.8.29至2014.8.28)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笔*款贷**质押定期存单资金来源于你分行信贷资金。二是*款贷**资金回流借款人。三是你分行在贷后检查管理中未通过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家庭财产变化情况等进一步判断*款贷**资金用途的真实性,未发现该笔*款贷**资金回流借款人的问题。

2.鲁XX500万存单质押个人经营性*款贷**(2013.8.27至2014.8.26)存在以下问题:对担保物调查欠审慎。贷前调查中B冷冻库向你行出具了拟用于质押的冷冻产品库存清单,未见你分行对质押物进行实地查验、盘库的照片及报告等佐证性材料。

违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流动资金*款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20万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5日

〔2015〕136号

被处罚单位:上海银行天津分行

处罚事由:高管任职违规

具体描述:

你分行副行长王X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实质上已履行了上海银行天津分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违规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20万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5日

〔2015〕137号

被处罚单位: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

处罚事由:关联企业互保*款贷**

具体描述:

A公司、B公司、C公司在你分行均有授信业务,且三者互为担保关联(企业征信报告显示)。A公司、C公司存在高管关联(企业法人代表征信报告显示)。A公司6000万元授信业务,保证人为C公司、B公司。B公司2500万元授信业务,保证人C公司、D公司和E公司。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贷前调查不尽职。A公司授信业务,借款人和担保人企业征信报告及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存在高管关联及担保关联,你分行贷前调查报告结论为借款人与担保人无任何关联关系;B公司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报告中关于申请人(借款人)当前融资情况的描述与企业信用报告不符,且未就不一致情况作出补充说明;B公司贷前调查报告中,未对担保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保证人C公司(*款贷**到期日2014年6月20日)截止2014年6月22日在你分行*款贷**已出现逾期,贷前调查等相关资料未反映该情况。

二是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力度不够。A公司授信业务,用于证明贸易背景的合同《煤炭买卖合同》,首页显示需方为借款人、供方为F公司,而合同落款处供需双方对调。该交易合同存重大漏洞,贸易背景真实性存疑。

三是对质押物有效性审查不审慎。B公司授信业务质押物为A公司(与借款人存在担保关联)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一方面你分行对质押物的审查意见过于片面乐观。另一方面该质押物商票到期日早于*款贷**到期日6个月,存在仅由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无质押物的空窗期,该笔*款贷**已出现逾期。

四是贷后检查不到位。B公司授信业务贷后检查未针对表格填写内容及时收集借款人及担保人财务报表等佐证性材料;A公司缺少部分贷后检查报告

违规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20万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5日

〔2015〕138号

被处罚单位:天津农村商业银行

处罚事由:*款贷**违规

具体描述:

你行A公司发放的*款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项目资本金审核不够严谨。A公司在你行两笔共计60000万元*款贷**用于某公路改造拓宽项目,仅提供该项目自筹资金到位的收据,无相应发票。二是A公司在你行一笔20000万元*款贷**,未按照监管法规要求实施受托支付,应受托支付而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违规依据

《固定资产*款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30万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5日

〔2015〕139号

被处罚单位:天津农村商业银行

处罚事由:*款贷**发放和贷后管理违规

具体描述:

你行向A公司所发放的12600万元经营性物业抵押*款贷**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满足条件发放*款贷**。

截至2013年四季度发生逾期时,2号楼仍未完成装修。不符合《天津农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款贷**操作规程》第八条“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二)已竣工验收合格,办妥经营性物业产权,可投入商业运营”的要求。

(二)贷后管理不到位。

1.借款企业还款来源不足,未预警并采取措施。

2.贷后抵押物再抵押甚至被查封,未发起预警并采取措施。

3.贷后信息搜集不及时不完整。一是未查询打印征信报告。二是未反映客户股权变更情况。三是未对客户资金进行定期监测。四是同一期贷后报告抵押物状态前后表述不一致。五是贷后管理中未对自有资金进行核实。

违规依据

《固定资产*款贷**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款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处罚:30万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5日

〔2015〕140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

处罚事由:*款贷**发放违规

具体描述:

2013年9月,你分行向A公司发放固定资产*款贷**人民币8亿元,用于天津XX学院新校区一期项目建设,项目由B公司进行代理建设。你分行对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的审核材料中,只有借款人A公司提供的其与B公司的资金往来收据,不能体现项目资本金真实到位情况。

违规依据

《固定资产*款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款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40万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5日

〔2015〕141号

被处罚单位: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

处罚事由:*款贷**违规

具体描述:

2013年6月19日和28日,你行为A公司先后发放1400万元和2600万元*款贷**,期限1年,2014年到期时分别进行展期。该企业注册地为天津港保税区。经查明,你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你行为北辰区外注册企业放款。二是两笔*款贷**共计4000万元均支付给关联企业B公司,贷后报告中仅见到500万元的发票,且其中部分发票与国税局系统比对不符。

违规依据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流动资金*款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20万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5日

〔2015〕142号

被处罚单位:天津市蓟县村镇银行

处罚事由:*款贷**违规

具体描述:

你行向A公司发放的*款贷**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款贷**放款流程与规定不符。2014年1月14日,你行向A公司发放3000万元流动资金*款贷**,该笔*款贷**的《企业*款贷**资金使用审批表》仅有市场部负责人审批意见,未见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二是*款贷**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A公司3笔2500万元*款贷**资金未按照借款人的支付委托将款项支付至交易对手账户,而是通过转账支票背书方式将*款贷**资金划至第三人。三是受托支付超期限。2014年4月17日,你行向A公司发放的200万元*款贷**在资金使用审批完成7日后才予以支付。

违规依据

《流动资金*款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20万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5日

〔2015〕143号

被处罚单位:天津渤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事由:信贷业务违规

具体描述:

你公司对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企业所开展的信贷业务,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款贷**风险分类频度未达到最低要求。*款贷**风险分类频度为每半年一次,2014年内共计两次,未达到按季度进行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

二是*款贷**风险分类流程不够完善,分类结果未经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的专门机构审核确认。

三是未对借款人还款记录进行充分调查。对借款人还款记录的调查只限于你公司信用记录情况,未对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记录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

四是未对借款人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未考虑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及变动情况等因素可能对借款人还款能力造成的影响。

违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款贷**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20万

处罚日期: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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