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你知道吗?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侵权......
近日“视觉中国”在微信、微博、还有各个网站火了。
只因他们做了这事↓↓
在视觉中国官网上,*旗国**国徽图片的“图片使用说明”均显示:“此图片是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400-818-2525或咨询客户代表”,版权所有显示“1995-2019©视觉中国”。
国徽图片页面“价格提示”显示,“用于内文不低于150元,整版跨页不低于500元,杂志封面不低于1000元,商业使用价格另议。”

不过目前*旗国**国徽图片均已被删除,显示页面不存在。

今日,视觉中国网站上出现了昨晚公布的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并注明此图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

黑洞照片也能卖钱?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致电视觉中国。
视觉中国:这里我们是有版权的,然后图片现在的话本身只能用在编辑用途上,如果商用的话这边是做不了授权的。编辑使用就一般是媒体的新闻报道。
记者:媒体这边如果要使用你的这张照片就要付费是吧?
视觉中国:对,就要等你去购买然后使用,但如果商用的话,上面会有一些品牌的信息的露出的话,这种就不能使用。
记者:获得授权,你们是从哪里获得授权的?
视觉中国:是欧洲南方天文台提供。
另一位视觉中国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该照片著作权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视觉中国通过法新社获取了图片授权。但仅限于编辑使用,如果需要商用,则必须联系欧洲南方天文台。
目前在网络上出现了各种的黑洞P图,记者询问该工作人员是否侵权,该工作人员回复,个人名义在公共平台发布,除了恶意诋毁、歪曲事实之外,是不需要获得授权的。另外,自媒体使用此图存在被追求法律责任的风险。
据腾讯一线报道,针对黑洞照片的使用目的、规范和版权问题,视觉中国创始人柴继军称,“用此图蹭个热点用于公司广告等商业目的有风险”。视觉中国网站上该图片说明已改为:“此图由欧洲南方天文台提供,仅限于编辑类用途,使用请署名欧洲南方天文台;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昨晚,中科院院士武向平明确表示:一旦发布了,就是全世界可以使用的,媒体上也可以看见,只要标注是哪里来的就可以。

不仅*旗国**、国徽、军徽、团徽,包括各大公司LOGO ,伟人的照片都成为了他们的版权。

各大品牌公司等都在微博上纷纷现身,表示对“授权”一事一无所知。

也有网友跟帖评论找不到自家图片是因为自己不配拥有姓名吗?

为了避免出现在著名的碰瓷公司的名下,大家都开始悄无声息地在自家头像上加上了这几个字......

连共青团中央的官微也忍不住问一句:*旗国**、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

今日18点26分,视觉中国微博道歉#黑洞照片版权#质疑:经网友举报的视觉中国网站关于*旗国**、国徽等不合规图片,经查该图片由视觉中国签约供稿人提供,视觉中国作为平台方负有审核不严的责任,为此深表歉意!

然而,网友并不买账:

小伙伴们搬凳子排排坐
团团来给大家科普一下“*旗国**、国徽、团徽”的使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旗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旗国**法(2009修正)》第十八条明确提出*旗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全文查看↓↓
第一条为了维护*旗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旗国**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旗国**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旗国**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旗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旗国**。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旗国**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旗国**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旗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旗国**:
(一)北京*安门天**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旗国**。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旗国**。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旗国**;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旗国**。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旗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旗国**。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旗国**。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旗国**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队军**营区、*用军**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旗国**。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旗国**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旗国**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旗国**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旗国**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旗国**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旗国**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旗国**肃立致敬,并可以奏*歌国**或者唱*歌国**。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旗国**,应当将*旗国**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旗国**和其他旗帜行进时,*旗国**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旗国**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旗国**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旗国**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旗国**,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旗国**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旗国**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旗国**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旗国**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旗国**。
第十八条*旗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辱侮**中华人民共和国*旗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附:*旗国**制法说明(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旗国**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旗国**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09修正)》第十条显示,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全文查看↓↓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安门天**,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安门天**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辱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安门天**、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旗国**),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方格墨线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纵断面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略)
说明:国徽的内容为*旗国**、*安门天**、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政专**的新中国的诞生。
团徽的具体使用方法
1、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会场,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会场,可以悬挂团徽。共青团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团徽。团委机关门口,不悬挂团徽。省级以上团委以“共青团号”命名的火车、轮船、汽车、电车等,可以悬挂团徽。节日*行游**庆祝活动,不要挂团徽。
2、共青团各级组织在自己颁发的奖状、奖旗、奖章、证书、光荣簿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及团的报刊上,可以加印团徽。
凡是工商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都不得使用团徽。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制成徽章,颁发给共青团员佩戴。共青团员应自觉佩戴团的徽章。各级团委机关中的*党**员干部,也可以佩戴团的徽章。佩戴徽章的位置在左胸前。
团的徽章只发给共青团员、各级团委委员(包括兼职委员)和团委机关的*党**员干部,每人一枚。非*党**员、团员的干部和勤杂人员,不得发给团的徽章。团员被开除团籍时,应交回团的徽章。
团员遗失团的徽章,可以申请补发。团员离开团的组织以后遗失了团的徽章,不再补发。
团的徽章由团基层委员会保管。团支部接收新团员后向上级报送新团员名单时,领取团的徽章。在举行入团宣誓仪式时,由基层团组织发给新接收的团员。
团的徽章不得转让他人。团员不能主动地把团的徽章赠送给外宾。如果外宾主动友好地向团员要团的徽章时,团员可将自己的徽章作为纪念品赠给外宾,但事后应及时向团组织报告,并申请补发团的徽章。
4、制作团徽,要严格依照1959年5月4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颁布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决定》所附的图案标准,按比例制作。团的徽章由团中央指定工厂制作。未经团中央批准的工厂,不得私自制作团的徽章,也不得把团的徽章作为商品在商店出售。

我们尊重版权保护,但如果打着版权保护的幌子做起了生意,怕是不太合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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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团子反映微信改版后,
越来越难找到团团了,
简单三步,
再也不会迷路啦!

责任编辑 | 兰宁、李彩珠
审核校稿 | 缪莹 、兰薛岩
联系方式 | 0593-2669123
- THE END -
来源:综合整理自微博@ 新浪财经 评论整理自微博@ 共青团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旗国**法(200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09修正)》、《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团徽、团歌制作使用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