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美文分享句子 (朋友圈美文句子)

美文朋友圈语录,美文分享朋友圈语录

随着微信社交软件用户数量激增,微信公众号的注册数量估计数千万个,微信总用户数预计达到了6亿,国内用户5亿,海外1亿。如果每个用户背后都有朋友圈,那么朋友圈数量也是惊人的。各种公众号和数量巨大的朋友圈每天上演着天文数量级的文章,这些天文数量级的文章中真正属于原创的数量较少,绝大部分都是转载、摘抄、编辑、收录的,这样就涉及到作品内容的著作权问题,一个你每天都面临的可能违法的问题,有可能是一个一个深坑,随时把你坑进去。

那么在法律层面如何避开转载的坑呢?

一、朋友圈、公众号是否何以随便转载文章、图片和视频?

朋友圈、公众号每天发生不计其数的转载行为,看起来每个人都可以很随便地在公众号转载别人的作品。那么在法律层面转载别人的作品是否这么轻而易举呢?

即使是利用网络传播的文字作品、图片和录音录像,也是可以追索到来源,最终是有一个著作权利人在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所以不是你看见网络上有任何作品,就是可以你想转就可以转载的。

二、作品未明示可以转载,是否可以转载?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所以在朋友圈、公众号向公众提供作品等网络方式传播作品是著作权利人一种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任何的网络信息传播,均“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所以如果著作权人没有在作品明示作品可以转载,则必须取得许可才能转载。

有人以《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主张,在朋友圈、公众号等转载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错误理解了法律,第三十三条仅针对的是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摘编,并非针对朋友圈、公众号等新媒体。

三、作品明示自由转载,但是没有提到要支付报酬,是否需要支付报酬?

还有一部分运营公众号的朋友,看到别的地方有一篇好文章、好图片、好视频,看见作品后面注明“欢迎转载、自由转载”等许可转载的提示,满心欢喜第一时间把该作品放在朋友圈、公众号公开展示,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却收到了著作权利人发过来的要求支付报酬的通知,收到支付报酬通知的朋友纳闷:不是说欢迎转载、自由转载吗?怎么又要支付报酬了?

其实这个是大部分人理解错误了,著作权权利人所提示的自由转载、欢迎转载并非是免费转载,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适应该“支付报酬”的。

四、许可转载,但对报酬没有约定的,该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报酬?

在收到著作权权利人支付报酬通知后,有部分朋友会觉得这个报酬偏高,心里想如果当初提示按照这么高标准收取报酬的话,我就不会在朋友圈、公众号转载这个作品了。

一般来说,作品的报酬应该符合双方约定和市场标准,但是在现实中绝大部分的转载都没有双方约定的报酬标准,而市场标准也是没有具体标准。如果双方没有就报酬做出约定或者对单方提出报酬不满意时如何解决报酬纠纷?

有关著作权报酬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和国家版权局制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等规定。

五、是否对转载作品进行一定修改、编辑就不是侵权了?

实际中也有部分朋友对想转载的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和编辑,认为经过修改和编辑后的作品与原来的作品不一样了,所以对于对原作品进行修改后是否侵权的标准,如果产生涉嫌侵犯著作权行为,不是单方面说了算,这个由司法部门作出认定。

司法实务中一般采用“接触+实质相似”认定标准,“接触”,是指接触原创作品的机会,“实质相似”指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在认定双方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创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转载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即使对作品进行修改、编辑后才在公众号展示,如果修改后作品与原来作品具有实质相似,其转载行为也构成侵权。

六、接到支付报酬通知后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万一转载涉嫌侵权,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关于著作权主要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几点:

《著作权》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综上所述,想为自己朋友圈、公众号提高逼格的朋友,甚至利用第三方作品进行推广、营利的朋友,装X有风险,转载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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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丰年律师 版面编辑:抱柱/王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