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德案例

作者简介-- 吴毅律师
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毅律师,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严谨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执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纠纷、房地产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特许经营类合同纠纷。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的计算及起算时间的问题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款贷**利率或者同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以及该法第27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案情简介
原告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于2014年4月就XX城XX号XX段园林景观建设工程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XX城XX号XX段园林景观工程,室外景观绿化面积约3.5万平方米进行承包施工。合同中标价格为8938876.46元。2014年10月30日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截止到2019年2月2日,被告累计及以房抵债金额为7717170.42元。被告仍有部分欠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无奈诉至西安市雁塔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及利息。被告辩称,原、被告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及签署最终结算协议,故被告不存在拖延付款,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无依据。
法院评判
关于原告主张工程利息之请求,因工程未结算,原、被告均存在过错,鉴于经鉴定被告仍拖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被告理应对拖欠的工程款给予补偿,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利息为10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没有对该工程进行结算,故无法确定被告应付工程款的数额,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得知该工程是否交付被告,以及交付的时间。因此,无法确定应付工程款数额及时间,所以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之规定。
最后法院仍判决给原告10万元利息,是根据公平原则,给与原告合理的补偿。
供稿:吴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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