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怎么计算 (2020年8月以后同期贷款利息是多少)

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怎么认定,民间借贷利息2020年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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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法律工作者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2020年8月20日、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两次修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及其计算方式作出了重要规定,其中两处修订格外引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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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问题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版《借贷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首次明确了所谓“两线三区”。

“两线”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

“三区”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无效区,以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自然债务区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第一版《借贷规定》”作出修订,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借款当月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详细内容可见笔者的文章《受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降了 有两点知识是您急需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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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二:2020年8月19日之前利息的计算方式问题

2020年第一版《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这很容易变成“一刀切”,即除了已经进入审判程序的一审、二审案件或者再审案件外,均以2019年8月20日为界。如果是该日期之前起诉的,无论借款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民间借贷利率适用“两区三线”的司法保护上限,在该日期之后起诉的,则适用新的4倍LPR司法保护上限。这既违背了现代法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也让实务中的法律工作产生了巨大争议。详细内容可见笔者的文章《浅析法律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领域的几个特例》

正是基于以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短短130天后,即对2020年第一版《借贷规定》中关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计算方式作出了修订。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第二版《借贷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第二版《借贷规定》对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采取分段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方式。

举例

甲于2019年10月1日向乙提供100万元借款,约定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1年。2020年11月1日,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此时利息的正确计算方式为:

1、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323天,其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1000000元(本金)* 24%(年利率)* 323天(借款天数)/ 360天(法律通用计算全年天数)≈215333.33元。

2、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11月1日共73天,其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1000000元(本金)* 15.4%(年利率)* 73天(借款天数)/ 360天(法律通用计算全年天数)≈48666.67元。

以上数额为确定诉讼标的的必要组成部分。

3、2020年11月2日以后至借款返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