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律师 (北京房产继承税费和再出售时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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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不动产,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使用的无偿性;不可交易性;不可分割性;法律上的无因性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权房,指的是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房屋。产权房是指可以买卖、出租、抵押的房屋。产权房有以下几种:

商品房,即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房屋在销售时,并办理了预售登记,购房者支付了购房款,取得了房屋的合法所有权。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专门建设的具有一定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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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产权房是指不能上市交易,不能抵押*款贷**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房屋买卖合同与继承关系是非常密切的,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物文**、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由此可见,继承仅指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由继承人转移给他人,而不包括所有权由他人转移给继承人。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发生,其前提是被继承人有合法的遗产,且该遗产已经由合法继承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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