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教研活动中,人教版数学教材五年级下册第71页中的一道判断题,引起了学校数学老师的争议。题是这样的:两个数的积一定是这两个数的公倍数。判断说法对吗?
究竟说法是否正确?一部分老师认为,本题旨在考查公倍数的意义及意义的取值范围,应限定为两个非零自然数的积。例如0.4和0.8,0.8除以0.4等于2,但0.8就不是0.4和2的倍数。所以,两个数的乘积一定是这两个数的公倍数说法是错误的;而另一部分老师认为,教材在第二单元学习因数与倍数伊始,就已经明确规定:为了方便,在研究因数和倍数的时候,所说的数指的是自然数(一般不包括0)。可见,在研究因数与倍数时,所说的数本身就指的是非零自然数,不必再次规定强调,故说法是正确的。而《教师教学用书》中也明确指出:因为甲乙两数的积除以甲数等于乙数,除以乙数等于甲数,所以两数的积一定是两数的倍数。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本文作者:陕西省教学能手,安康市旬阳县城关小学副校长罗龙飞
从上述讨论可以得知,问题的焦点就集中在是否明确规定这两个数为非零自然数上。究竟是否该再次强调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思考。
一是正确认识概念教学的阶段性与连续性的关系问题。《教师教学用书》在第二单元的教材说明和教学建议中提到,由于学生还没有学习负整数,因此本单元的整数与自然数同义。但是考虑到以后研究最大公因数和最小公倍数时,如果不排除0,很多问题无从讨论。例如,讨论0和5的最大公因数既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数学意义。再如,如果把0考虑在内,任意两个自然数的最小公倍数就是0,这样的研究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教材指出本单元所说的数指的是自然数(一般不包括0)。有了这一规定,教学时就不必处处强调“大于0”。在学习负数之前,学生说“整数”或“自然数”等都是可以的。可见,教材的编排,对于一些重要的数学概念、思想、方法是需要学生经历较长的认识过程,逐步理解和掌握的。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概念教学的阶段性与连续性的关系问题。因此,教材中认为这一说法正确,体现出了明显的阶段性要求。也就是说这一说法在五年级现阶段的学习中是成立的。但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入,这些概念也会逐渐拓展,在深度、广度等方面都会有实质性的变化。
二是准确把握概念教学的内涵与外延。数学知识的教学,要注重知识的“生长点”与“延伸点”,把每堂课教学的知识置于整体知识的体系中,揭示知识的教学实质及其体现的数学思想。因数与倍数从本质上看,是与整除同一数学事实的两种不同说法。一般地,对于任意整数a、b,都存在整数n、r,使a=nb+r(其中r<b),当r=0时,我们就说a能被b整除(或b能整除a),a是b的倍数,b是a的因数。可见,因数与倍数概念具有明确的条件与依存性。教学时,必须使学生明确,概念的条件(前提),被除数、除数和商都是大于0的自然数。这一点必须是清晰准确的。同时还要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加以分析,从不同层次进行理解。事实上,教材也安排有这样的训练。如判断5.7是3的倍数是否正确。就是为了进一步让学生明确因数与倍数必须在非0自然数范围内讨论。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规定两个数为非0自然数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尽管,按教材编排的意图,研究因数与倍数时,所说的数指的就是非0自然数。但这种规定是有局限的,是建构在五年级这一特定群体圈内。一旦跳出圈外,这一说法是否还成立,就值得商榷了。
说到底,关于此题的两种不同答案,无非反映了两种认知状态:一种拘泥教材,另一种跳出教材。一种在圈内,一种在圈外。其实,想想,我们每个人何尝不是为自己也画了一个这样的圈子,自己出不来,别人进不去,以至于自怨自艾,郁郁寡欢。我想苏轼的诗句“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说的就是这种状态吧。
因此,作为教师,我们既要用好教材,但也不能完全拘泥教材。既要学会走出圈子,跳出圈外,更要学会营造圈子,串联圈子,为教育人生增添一抹动人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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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关中小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