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板挂牌后分红4.6亿真的省了近亿个税吗?
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红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东方“)的分红公告(权益分派)火了,原因无他——节税!据说抄这个筹划方案可以省近一亿的税!所以,戴律师的财税DNA又动了。
先分享这个传说中的公告。

注意到该公告中现金分红的数字没?位数有点多看着晕,咱们取个整4.6亿。这笔现金分红如果从个人所得的角度去看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 股权 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但如果在分派现金红利时能适用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这20%的个税或可免征。

这样一来4.6亿×20%不就接近一亿了吗!但事情真有这么简单?
戴律师有点不能相信,红东方作为一家成立已经近二十年,经历了在新三挂牌、终止挂牌(2018年自行提交终止股票挂牌申请,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自2018年3月23日起终止其股票挂牌)、再次挂牌(2022年7月14日)的公司,他的股权结构如何呢?股东全部是个人?
下图显示了本次挂牌时该公司的股权结构,该结构图49.27%的股份是由两名自然人股东通过红东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也即是说,从税务角度红东方在分派现金股利时:
1、分配给公司部分不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当然也不适用78号公告;
2、相较于个人所得税支付方的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所得税角度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分红,分配方并无代扣代缴义务,持股公司取得现金股利后如何交税由其自行处理。
(PS:提示,回头再看下权益分派预案公告里的用词。)

所以在能够适用78号公告的情况下,个人股东们可以省掉的个税不是接近一亿而是接近半亿,具体数据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计算。
接着再回复几个朋友感觉兴趣的问题:
1、2022年7月14日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挂牌的函,次月16日权益分派预公告,31日股东会过会,怎么看都像为了享受免税政策而挂牌,这也行?
回答:符合政策规定就行。
78号公告中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做了如下解释:“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 挂牌公司 的股票 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
……。”
且从《关于河南红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中可见,目前持股股东持股时间都超过一年。
2、该税筹答案可不可以抄?
答:可以抄,但不容易。
首先,你要有利可分,不能像下面新闻里的公司。

(注:该公司是在科创版上市,其适用的股息、红利差异化政策不同于78号文件,因为对该新闻印象太深才放在这里,不要去对标。)
其次,三板挂牌也是有其条件要求的,涉及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没那么容易。有兴趣可以去翻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2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股转系统公告〔2020〕151号)等等文件。
最后,操作时还要注意时间78号公告执行时间“十、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
关于这条新闻就分享到这里了,如果各位有兴趣,戴律师再继续和各位分享与财税+法相关的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