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决书)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的法律责任,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

前文述及,对“逃逸致人死亡”在解释上出现的争议,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逃逸致人死亡约束的正是肇事行为并未当场致人死亡,而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若当场致人死亡,则不适用此加重条款。

对上述两种情况的对比,不禁让人惊奇,是否存在法律关于较重的行为规定的确较轻这样的漏洞?

实则不是,作出上述规定的首要点,是为解决逃逸之后的不救助行为,通常情况之下,只有肇事司机才是最为便捷的救助者。

最近看到一起类似的案件,司机在肇事之后,下车查看伤者情况,未作救护之后上车逃逸,后经过确认,该伤者存在救治机会,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情况。

那么问题是,若在司机对此明知的情况之下,仍然对其适用交通肇事罪是否合适呢?还是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上述情况是指在有明确证据证明的情况之下,认定肇事者不履行救治义务致人死亡,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但在实际中的案件纷繁复杂,类型多样,不一定能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对伤者的状态是明治的,也很难证明其存在放任或者追求伤者死亡的心态。

由此可见,“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规定,不仅仅是在解决督促肇事者履行救助义务,而且将部分无法证明的故意杀人行为纳入了处罚范围。

即,无法证明其存在杀人的故意,但其至少对此是存在过失的,应当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