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各专业“三违”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节 安全管理 部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三违”行为
第 17 条 人为故意造成三违的,处罚 1000 元。
第 18 条 采掘机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处罚 200 元。
第 19 条 相关专业人员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处罚 200 元。
第 20 条 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处罚 200 元。
第 21 条 井下出现扒、蹬、跳及乘坐非运人工具的。处罚 1000 元。
第22条 在现场跟班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及时落实处理就离开的。处罚200元。
第 23 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处罚 200 元。
第 24 条 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处罚 200 元。
第 25 条 造成各类事故隐患后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处罚 200 元。
第 26 条 未落实一工程、一措施、一监督、一验收的,处罚 200 元。
第 27 条 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处罚 500 元。
第 28 条 发生事故后,拖延时间不汇报、谎报、瞒报的,处罚 500 元。
第 29 条 瓦斯检查员、安检员假检、脱岗,假汇报的,处罚 200 元。
第 30 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处罚 200 元。
第 31 条 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500 元。
第 32 条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
第 33 条 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施工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300 元。
第 34 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人。

第 35 条 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500 元/人。
第 36 条 破坏井下安全、通防、生产材料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500 元/人。
第 37 条 重要岗位或要害场所工作期间脱岗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100 元/人并扣除当日工资。
第 38 条 拒绝安全检查,对检查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500 元/人,并根据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停班、开除等行政处罚。
第 39 条 指挥特种作业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人。
第 40 条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10 米范围内),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人。
第 41 条 酒后上岗或班中喝酒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人,并立即停止当班作业。
第 42 条 出现轻伤事故处罚当事人 200 元并连带班组长 200 元,影响次日上班的翻倍处理当事人,累计到 5 日不能上班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开除。
第 43 条 带班领导对井下作业地点每月未达到全覆盖检查的,处罚 1000元。

第 44 条 私自携带烟火、手机、电子手表下井的,处罚 200 元。连带处罚检身员 50 元。
第 45 条 井下随便拆卸矿灯、自救器的,处罚 200 元。
第 46 条 违反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处罚 200 元。
第 47 条 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48 条 员工上班期间打盹、睡觉的,处罚 200 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三违”行为
第 49 条 在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处罚 50 元。
第 50 条 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处罚 30 元。
第 51 条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带),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 处罚 20 元入井人员;不系帽带、矿灯不在安全帽上戴的,各罚款 10 元。
第 52 条 不遵章守规,不服从正确安全管理的,处罚 50 元。
第 53 条 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处罚 50 元。
第 54 条 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处罚 50 元。
第 55 条 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处罚 50 元。
第 56 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处罚 50 元。
第 57 条 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处罚 30 元。
第 58 条 上班时间干私活的,处罚 50 元。
第 59 条 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处罚 50 元。
第 60 条 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 20 元。
第 61 条 验收员不带专用工具,不懂验收标准的,处罚 30 元。
第 62 条 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处罚 30 元。
第 63 条 井下如发现有闲置牌板的,有一块处罚部门领导 20 元。
第 64 条 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处罚 20 元。
第 65 条 井下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矿灯及自救器的,除照价赔偿外,罚 50 元。
第 66 条 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处罚 50 元。
第 67 条 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处罚 30 元。
第 68 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处罚 20 元。
第 69 条 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处罚 50 元。
第 70 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处罚 50 元。
第 71 条 “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教育,处罚 50 元/次。

第 72 条 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处罚 50 元。
第 73 条 公司各种会议(班前会、调度会、安全例会等),各种活动(安全月、观摩会、安全大检查、警示教育、各种培训等)要求参加的人员必须参加,迟到 10 分钟之内,罚款 30 元,无故不参加罚款 50 元。
第 74 条 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处罚 50元。
第 75 条 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调度会议精神未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的,处罚 50 元。
第 76 条 没有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未落实领导指示的,处罚 50 元。
第 77 条 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处罚主管领导
50 元。
第 78 条 内部电话不按规定及时更新号码牌的,处罚 20 元。
第 79 条 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处罚 50 元。
第 80 条 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而且没有记录的,处罚 50 元。
第 81 条 跟班结束后在调度会未及时汇报井下安全生产情况的,处罚 50元。
第 82 条 井下各类图牌板、记录等每发现一处错误罚责任人 20 元,人为损坏图牌板每块处罚责任人 50 元;所有文字资料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每种每次罚款 50 元。隐患排查台账、整改落实表有一处未签字,处罚 30 元。
第 83 条 上岗期间打盹,迷糊按一般睡岗,处罚 50 元。
第 84 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有一项不符合,视为没有安全确认,对确认人员处罚 50 元/项。
第 85 条 入井人员入井时领灯、入井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每人每次处罚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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