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米脂杀人案嫌疑人被判死刑 (陕西米脂杀人案死刑)

陕西7.12故意杀人案,陕西米脂杀人案死刑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陕西米脂“4·27”故意杀人案凶手赵泽伟将于9月27日执行死刑。

陕西7.12故意杀人案,陕西米脂杀人案死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故意杀人犯赵泽伟,曾用名赵伟,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米脂县,中专文化,无业,住米脂县城郊镇赵家山村155号。

罪犯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心而心生怨恨,自认为在陕西省米脂县第三中学就读初中时受同学嘲笑致其心理受挫,遂产生报复初中同学之念。2018年3月底至4月初,赵泽伟先后在网上购买了5把刀具,并预谋作案。因未找到欲报复的初中同学,赵泽伟将报复目标转为米脂三中在读学生。同年4月27日17时许,赵泽伟携带事先准备的3把刀具至米街县北门洞附近等候米脂三中学生放学。18时14分,米脂三中学生放学后涌入北门洞东侧的城隍庙巷,赵泽伟见状掏出尖刀,迎面冲入人流,自西向东连续捅刺途经学生,致被害人豆某某等9人死亡;被害人姬某某等4人重伤;被害人姜某某等7人轻伤;被害人刘某在避险中右足骨折,构成轻微伤。后闻讯赶来的米脂三中教职工及学生将赵泽伟制服并移交出警的公安人员。

罪犯赵泽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并迁怒无辜,蓄意报复曾经就读初中的在读学生,在公共场所持刀疯狂捅刺,致21名中学生死伤,其中,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1人轻微伤,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 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

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罪犯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赵泽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对罪犯赵泽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本院于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在米脂县将罪犯赵泽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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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陕西传媒网、陕西都市快报

编辑 | 九一

校正 |树洞 审核 | 东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