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案例
原告微星百货公司系一家多年来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经营节日用品的电商,被告熊梦霞、张璐璐原系原告的员工,两被告均于2017年入职,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在公司从事电商销售、采购等工作。被告邱登科系深圳市中技物流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员工,该公司是为原告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快递公司,与原告合作已长达八年多时间。
2019年5月7日原告发现,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熊梦霞、张璐璐、邱登科三人相互勾结,里应外合,通过注册成立被告拓谱工艺品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和原告一样的产品,其网络店铺的装修也和原告一样,并利用在工作时获取的原告公司的供应商、采购商、产品资料、市场行情、营销策略等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就在原告起诉前几天,被告熊梦霞居然在其侵权行为发现后第二天(2019年5月9日)就成立被告梦享工艺品公司并开设阿里巴巴国际站店铺继续侵权行为。
综上,五被告*取盗**和使用原告商业秘密获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巨大的威胁和损害,导致原告和物流公司的合作中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证据,判决被告义乌市拓谱工艺品有限公司、熊梦霞、张璐璐、义乌市梦享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义乌市微星百货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准使用原告义乌市微星百货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停止使用yusulfbalogun、akashgupta二位客户信息,并赔偿原告义乌市微星百货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含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
在电商行业中,多年积累的大量产品信息、市场数据、客户资料和供应商信息等都是企业盈利的关键要素。一旦这些信息泄露,将会让企业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
一、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在本案中,为防止客户名单的外泄,原告建立了完善的保密措施,将客户名单、资料等作为其重要的商业信息,并建立了自己的数据库,采取了电脑加密等保密措施,建立起专人专管等保密措施,并与所有能接触这些客户名单的工作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如违约则应承担30万元的赔偿责任,这一点符合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不足之处在于,原告并未对供应商信息采取和对客户名单等信息同等级别的保密措施,导致被泄露的供应商信息无法作为商业秘密维权。

二、商业秘密的价值性
此外,要特别注意客户信息的价值性这一点,并不是和客户产生过交易就是具有价值。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信息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七个客户信息,该七个客户数量有限、信息汇集内容有限,故不属于汇集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并且,其中只有yusulfbalogun、akashgupta两位客户与原告多次达成交易,原告不仅掌握了客户的名称、地址、电子邮件,同时也掌握了客户的交易习惯、付款方式、购买产品的意向以及对方客户的特殊需求,构成了深度信息,具有价值性。
启示
电商行业的其他企业可以从中学习到的经验如下:一方面,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要注意对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要清楚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划分好企业内的哪些数据、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对这些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如果发生了商业秘密被侵权的事件,第一时间要做好存证,例如侵权企业销售侵权产品的店铺页面等,保存起诉的证据。在起诉时,要清楚说明被侵权的秘点范围,否则非但起不到维权效果,还增加了多余的取证成本,增加了维权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