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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真快已进入7月
眼瞅大半年已过…
年初的存钱计划怎么样啦?
搜罗了一下花呗、信用卡、X音、X团,
账单上的银子,确实存了不少!

别郁闷,进入7月后,
你的账上会多一笔钱哦!
有朋友说刚刚查过
公积金年度结息到账啦~

还有网友晒出:收到结息14000元~
这真是实名羡慕了!

什么?你说所在单位
没给上公积金?
这是强制缴纳的么?
有没有补缴限制?
一文都给你讲清楚!

先收藏或转给需要的人
我们早晚都能用的上!
关系到自己钱包,
宝子们快上点儿心吧…

别迷迷糊糊,关于公积金结息
这些你该知道的!!
什么是公积金年度结金息?
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是指: 公积金中心按国家规定的结息方法和利率,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结计利息。
什么时候进行年度结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每年6月30日 为职工公积金账户的法定结息日, 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 。
结计的利息会 转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无需职工办理相关业务,职工依规缴存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何计算?
利息金额=个人账户资金×实际存放天数×年利率÷360
结息利率是按6月30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基准利率执行, 本年度按照年息1.5%执行 。
如何查询?
结息结束后,职工可以通过 “全国住房公积金” 微信小程序、 “天津公积金” 微信小程序, APP等、各种渠道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情况。
以“天津公积金”小程序为例,具体步骤在这里
1. 微信搜索“天津公积金”小程序

2. 进入主页→点击右下角“我的”→输入有效信息和密码登录

3. 进入自己的页面, 点击左上角“我的账户”进入

4. 可查看缴纳细节,点击下方“个人明细账户”,即可查到“年终结息”的清单


同事查完说
看到账户多了笔钱
着实很开心呀!
但不买房的话能不能提现?
毕竟到自己手里才是踏实~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什么情况下,可以提现?
住房公积金提取
分为 住房消费提取 和 非住房消费提取
住房消费提取:
主要包括:
★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偿还购房*款贷**本息
★支付自住住房房租
★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
非住房消费提取:
非销户提取:
★职工因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或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非销户提取办理
职工因以下原因办理提取业务的,同时注销账户:
★离、退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
★住房公积金账户因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停缴满半年

公司给员工缴纳公积金
是强制的么?
可能有人说:
我公司并没有给缴纳过
公积金到底是不是强制要缴纳的呀?
答案是:Yes!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 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国家层面条例说得很清楚,规定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自员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办理缴存登记,这是强制规定。
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一旦投诉,单位就面临补缴和被处罚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其实不管是国家规定还是地方规定,都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旦被投诉将会面临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你所在公司
如若真的没能给你缴纳公积金
1. 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补缴公积金?
2. 有时间限制吗?
1.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吗?
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公法上的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2. 再回答第二个问题:
那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
直接看个案例

基本案情
王XX,1972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为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初,王XX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 投诉其公司为其少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之前少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
2016年5月9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74名投诉职工少缴、应补缴公积金等清单。
2016年7月1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 主要内容为:
你单位原职工王X现向本中心投诉,反映你单位在1999年4月至2008年1月为其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少缴、漏缴金额共计22044元,其中单位需承担11022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望你单位接到该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否则我们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公司对《缴存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图源:摄图网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为王茂现补缴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江苏高院再审后裁定: 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其中法院审判认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的规定, 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
职工是否离职、退休不应影响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否则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也不符合公积金储备性特征。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 用人单位以超过两年时效或期限进行抗辩没有法理依据,也不符合建金管[2005]5号文“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公法上的义务,不因用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而免除或抵销。
因此,该公司以“王茂现不属于在职职工、已发放住房补贴、超过两年追缴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没有依据。
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刚刚,天津调整了公积金缴存额
7月1日起,天津刚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图源:摄图网
刚刚,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其中明确 :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 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3年度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
○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 ,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 ,不再重新核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 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 5%-12%间 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
○该通知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你的公司给缴纳公积金么?
扣完五险一金,到手的银子还够花么?
作者丨Mis莎
消息来源丨天津广播、天津公积金、51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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